传某某玩忽职守案
2020-08-31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传某某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传某某为渭南市澄城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发展规划股股长。
2011年8月11日,澄城县经济发展局对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确认备案。2012年8月13日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查阅了澄城县中小企业通知查阅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及《渭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向澄城县中小企业局和财产局同时提交了申请报告和申请书,被告人传某某在审核材料时发现所递交材料中备案文件的字体不符合规定,在未要求更正的情况下即于2012年8月14日拟写《关于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申请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递交董某某局长审签,同时送请澄城县财政局会签。2012年12月21日,渭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确认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项目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获得无偿资助资金数额为1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澄城县经济发展局确认该项目更名为“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2万吨冷库建设项目”,项目时间我为1年。2013年2月7日澄城县财政局拨付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75万元,同年7月5日澄城县财政局拨付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35万元。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内先后将上述款项用于项目建设。
【控方指控】
被告人传某某身为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1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取得110万元无偿资助金不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助条件,是通过诈骗取得,属于非法占有。
1、公诉机关指控,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以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名义”申请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指控与实施不符。
2、虽然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申报项目资助款时因为时间紧存在伪造的部分资料的情况,但是这些伪造的资料所要证明的企业的情况并不是假的,申报结東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应的真实资料。
3、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项目资格条件的规定,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金使用条件。
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110万元已经产生。
三、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情况,本案被告人已经尽到其审核职责。
四、如果依据本案证据和庭审调查,假设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国家损失的发生,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国家无偿资助款损失的,谁对国家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停建是造成国家行损失的直接原因。
(二)澄城县财政局与澄城县中小企业局对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共同进行审核和监督实施。并且澄城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下拨和使用追踪问效。
(三)渭南市财政局和澄城县财政局在本案中存在两处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也是由渭南市财政局的严重不负责任的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的。
五、如果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骗取了无偿资助的项目补贴款,导致国家被骗取款项无法及时收回,给国家造成损失,澄城县检察院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澄城县检察院选择性执法,破坏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后附详细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
2016年11月12日,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陕0525刑初1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0万元,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宁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之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企业已将所申请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传某某的委托,指派葛春荣律师担任被告人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案件材料及庭审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指控传某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传某某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贵任,不履行或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人损失的行为。
依据玩忽职守罪的定义,结合本案,论证本案被告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认为需要公诉机关有证据证明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是否存在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骗取国家无偿资助款的情况;2、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实际发生;3、因什么原因发生的实际损失; 4、被告人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5、国家遭受的损失是否是因被告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导致的。
对以上问题,辩护人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取得 110 万元无偿资助资金不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助条件,是通过诈骗取得,属于非法占有。
1 、公诉机关指控,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以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名义”申请 2012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指控与事实不符。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报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的情况。
2、虽然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申报项目资助款时因为时间紧,存在伪造的部分资料的情况,但是这些伪造的资料所要证明的企业的情况并不是虚假的,申报结束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应的真实资料。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资料时提供的伪造的文件要证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不符合 2012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项目资金使用的条件。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伪造文件要对其伪造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其伪造文件,但是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就不是刑法上的骗取。
3、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项目资格条件的规定,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金使用条件。
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一年以上(含 1 年) ;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三年没有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各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清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科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条件,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属于现代物流项目,符合项目的使用范围,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不合法,项目的申报资料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齐全。即便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是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当时伪造的,但是不能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的项目不符合国家项目的补贴条件,故辩护人认为其不属于通过欺骗取得国家无偿资助资金的情形。
4、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将全部资助资金都用于了工程建设当中,目前该公司对110万的无偿资助资金仍然处于合法的使用状态,没有任何文件能说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国家无偿资助的110万资金是非法占有,也没有相关机关对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给予任何刑事的或行政上的处罚。
依据以上辩护意见,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资助款,对 110 万元的资助款是非法占有的。
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110万元已经产生。
1、没有证据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对 110 万元无偿资助款属于骗取的,处于非法占有的状况。
2、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取得项目补贴款以后,将全部款项用于到项目的工程中,不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的情况。
3、该项目的补贴款是国家无偿资助,国家并没有规定资助金的回报要求,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目前也还是正常经营状态,只是因为原计划建设该项目所需要的银行贷款迟迟没有批下来,导致当前建设资金断裂,工程处于暂停状态,公诉机关所称造成国家损失没有法津依据和事实依据。
4、如果依据《渭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那也需要等待渭南市财政局通过法定程序追回国家补贴款项。而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没有能力退回补贴款,无法追回的国家项目补贴款才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到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足以认定国家向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拨付的补贴款错误,要求依法追回,澄城县人民检察依院认为给国家造成 110 万元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以上几点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国家损失的发生。
三、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情况,本案被告人已经尽到其审核职责。
1、本案的证据之澄城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出具的城中企规字 [2012]25号文可以证明本案被告对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项目文件进行了审核,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也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交了所有的资料,申报资料符合文件上资料的形式要求。审该重在“核对”:审查重在“调查,检查”。所以审核应当是对文件形式要件的审查。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申报资料的要求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交对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的声明,由此说明审核单位只需对文件的形式要件是否完整齐备进行审核,无需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文件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3 、澄城县中小企业局的工作职责只是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组织完成本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是对中小企业的项目申报等提供服务,是一种眼务性、指导性的工作,对项目的申报不具有审批权和决定权,更无须对申报资料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该项目的审批不是由澄城县中小企业局来负责的,即便该项目的审批错误,也是由审批单位负责。
4、澄城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文件,澄中企规字[2012] 25号文.由澄城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证明两个单位对项目是进行共同审核的。从该文件上可以看出,澄城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在审核申报资料时并不对主体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只对项目是否符合工信部、财政部工信联企业[2012]122号文件要求进行形式审核。该报告的结论为:“该项目符合工信部、财政部工信联企业[2012]122 号文件要求。”(卷贰32 -34页)
5、如果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审核申报资料时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证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是无罪推定原则而非有罪推定原则。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需要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就不能推定本案被告人有义务对项目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6、潜城县中小企业局是法人单位,其是法人负责制,更何况董向荣在申报资料申报表上也是最后签字确认的领导。如果在本案中澄城县中小企业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是由其法人董向荣来承担。
依据上述律师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不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资助项目,且不存在国家损失的发生,本案被告人也没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以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指控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四、如果依据本案证据和庭审调查,假设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国家损失的发生,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国家无偿资助款损失的,谁对国家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傲中心项目停建是造成国家损失的直接原因。
依据《渭南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或项目因故中止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本案中,如果国家无偿资助资金会出现损失,可能会是三种情况下造成国家资金的损失:1、是因项目申报阶段审查审批错误,给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下拨了无偿资助资金;2、项目至今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3、还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没有及时完成,应当收回资金而没有收回资金造成的损失。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只有一点符合可能会给国家造成是损失的情况,那就是项目因故中止的,市财政局应当收回全部资金,而没有收回的情况。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哏公司项目实际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现在项目的停建是因项目贷款资金未被批准,与申报项目时澄域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资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如期建成,那么必然不存在国家的损失。
(二)澄城县财政局与澄城县中小企业局对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粮食果蔬物流集散中心项目共同进行审核和监督实施。并且澄城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下拨和使用追踪问效。
依据《渭南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小企业促进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验收,是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划拨,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辖区的项目及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资料进行审核。
澄城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文件,澄中企规字[2012]25号文,由澄城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证明两个单位对项目共同审核。
依据澄城县财政局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陕西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2012年专项资金的说明”,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下拨和对资金使用追踪问效。
(三)渭南市财政局和澄城县财政局在本案中存在两处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也是由渭南市财政局严重不负责的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的。
(1)《渭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项目资金意见,预拨付7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县(市、区)中小企业促进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报告及剩余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再拨付剩余的30%的资金”。
渭南市财政局及澄城县财政局在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项目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将110万无偿补贴资金全部划拨给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实属严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2)《渭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如果本案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属于项目资金骗取,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不符合项目补贴的条件,那么自本案案发都已经一年多了也未见渭南市财政局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去收回被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骗取的资金,渭南市财政局属于严重的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不符合项目项目停建,渭南市财政局应当依法收回110万元的无偿资助金,但是渭南市财政局,目前为止没有履行任何职责收回110万元的国家无偿资助资金。
五、如果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骗取了无偿资助的项目补贴款,导致国家被骗款项无法及时收回,给国家造成损失,澄城县检察院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澄城县检察院在本案中存在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1)如果如公诉机关所指控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骗取了国家无偿补贴款成立,那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将澄 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国家被骗款项应当就会及时被收回,但是澄城县检察院既未将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也未移交行政机关处理。澄城县检察院的不作为属于对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哏公司的包庇行为。
(2) 如果如公诉机关所指控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骗取了国家无偿补贴款成立,那么渭南市财政局在本案中的严重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渭南市财政局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本案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但是澄城县检察院并未对渭南市财政局的任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澄城县检察院对渭南市财政局相关人员是一种包庇的渎职行为。
(3) 如果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确实骗取了国家的补贴款,并有伪造政府公文印鉴的行为,那么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就应当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澄城县检察院并未对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是对澄城县某某粮油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包庇,是渎职行为。
六、澄城县检察院选择性执法,破坏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最后如果本案确实认定为因国家资金被骗或者违规划拨款项或者项目停建等给国家造成损失,那么辩护人认为澄城县某某粮油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澄城县财政局和渭南市财政局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比澄城县中小企业局承担的责任要大,即便澄城县中小企业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由澄城县中小企业局的法人来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但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却进行选择性执法,仅仅对本案中两个最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最底层的、最没有社会背景的两个被告人去追究刑事责任。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而且也诋毁了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正义的良好形象。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两个被告被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