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葛春荣 律师文集2

葛春荣 律师文集2

2018-11-09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是监视居住还是非法羁押

犯罪嫌疑人贾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及高利转贷罪经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未予批准,侦查机关随即擅自对贾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场所在犯罪嫌疑人贾某的家中,但是侦查机关将贾某的家人赶出,不让贾某的家人与其同住,每天派两名特警吃住在贾某家中,时刻监视及看管贾某。贾某的家人、律师与贾某的接触均受到限制,律师会见贾某不被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执笔人认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除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为办理案件搜查现场(持有搜查令)及抓捕工作的的需要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进入公民住宅,否则是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的会见不需要批准。


监视居住,首先居所是能提供正常生活的场所,与家人共同生活权利是居所的必备条件之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把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家人都驱逐出居所,居所就成了变相羁押的场所。

 SHAPE  \* MERGEFORMAT

 

执笔人认为,本案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将嫌疑人的家人驱逐出去,并且每天派两名特警吃住在嫌疑人的家中,对嫌疑人进行看管,是把嫌疑人的居所作为了嫌疑人的又一个羁押场所,是一种对嫌疑人贾某的变相羁押行为,属于非法羁押。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管,一般是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公安机关自己进行直接监管,一般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公安机关非要派人时时进行现场监督,公安人员可以站在嫌疑人的家的门外监督,而不能进入嫌疑人家中24小时看管,这是对公民住宅的非法侵入,对犯罪嫌疑人及家人基本权利的侵犯。


律师简介


葛春荣,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陕西省刑委会副秘书长。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公司诉讼、公司破产清算法律业务及刑事辩护业务,近三年来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风控业务。十几年来承办案件二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成功办理十几起诈骗类无罪案件、侵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故意伤害免于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案件、渎职案件免于刑事处罚、重罪改轻罪等刑事案件。现担任全国毒辩联盟陕西省负责人,2010年至2016年带领丰瑞刑辩团队成功举办了六届“丰瑞刑辩论坛”,为陕西省刑事辩护律师业务的提高提供帮助。2012年荣获“全国妇联争先创优先进个人”,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11年被陕西省妇联评为“长期坚持法律援助的优秀律师”,2017年被陕西省司法厅评为“学雷锋先进个人”,2018年被陕西省工商管理局评为“三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

©2024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