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主动还钱能否让公安撤案?
2026-05-09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很多诈骗案家属在当事人被刑拘后,第一反应都是“我们把钱退了,能不能让公安撤案?”这个想法很朴素,也很自然——觉得只要补偿了被害人,事情就能平息下来。但刑事案件的逻辑,和民事纠纷完全不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就掌握在国家手中,不再由被害人说了算。即便当事人全额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也不能由被害人或家属单方面“私了”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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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赔并非法定撤案事由
那么主动退赃退赔是不是就毫无意义了?当然不是。退赃退赔是刑事案件中极为重要的从宽情节,只是它的作用不在于“撤案”,而在于影响量刑、争取取保候审,甚至在特定条件下为不起诉创造条件。家属和当事人首先要明白一个基本逻辑:退钱是事后补救,不能抹杀之前诈骗行为的违法性;但它体现了悔罪态度,是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的关键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实在在的价值。
先从法律层面说清楚撤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主动退赃退赔本身并不是法定的撤案理由,只有案件本身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法撤案。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项,在实务中与退赃退赔有一定关联——如果诈骗金额刚好达到立案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短时间内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没有针对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诈骗等从重情节,公安机关综合考量后有可能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作出撤案决定。但这是例外,绝非常态,不能把希望寄托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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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与程序上的实质性价值
对于大多数已经立案的诈骗案件,退赃退赔的真正价值体现在量刑和程序两个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法院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刑期。《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同样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认罚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
程序层面更值得重视。如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实务中被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对于诈骗金额不大、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当事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充分说明情节、提交证据材料,完全有希望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的结果。而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不会被判刑,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这对一个人的人生而言,价值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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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三十七天与律师介入的时机
很多家属不清楚的是,刑事案件最关键的工作往往不在法庭上,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拘留后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的这段时间,是辩护工作最为宝贵的期间。在这个阶段,案件证据尚未完全固定,检察官和法官尚未形成内心确信,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积极论证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等核心问题。如果能够证明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或者证明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就有可能在侦查阶段争取到取保候审甚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退赃退赔在此时的作用,是让办案机关看到当事人的悔罪诚意,结合证据上的疑点,共同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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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需纳入整体辩护策略统筹运用
实务中,很多家属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自行联系被害人退钱,以为退了钱就能撤案,结果钱退完了,人仍然在看守所里,案件照常推进,后悔莫及。退赃退赔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重要筹码,但它必须放在整体辩护策略中去运用,什么时候退、怎么退、退多少、退完之后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如何将退赃行为和证据论证相结合,都需要专业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设计。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都可能错失最佳时机,甚至起到反效果。
说到底,刑事案件的走向是由证据和事实决定的,而不是由一笔转账的金额决定的。家属真正需要做的,是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由律师帮助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风险、制定整体辩护方案,把握住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每一次机会。退赃退赔可以争取,但前提是有人知道怎么争取、在什么时候争取、以什么理由争取。这恰恰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