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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审理过程中司法解释出台,如何适用新旧法律规定?

2026-05-09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新的司法解释突然出台,而新解释与旧解释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并不一致。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该解释发布时尚未生效,如果在此期间恰好有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究竟应该按照哪个司法解释来裁判,就成为一个必须厘清的法律适用问题。


01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也就是说,司法解释依附于它所解释的刑法,只要刑法还在生效,司法解释就应当适用。


02
新旧司法解释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当行为发生时已有旧司法解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司法解释出台,且两者内容不一致时,应当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基本溯及力原则,上述规定将这一精神延伸到了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处理上。核心逻辑是: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对被告人更有利,则适用新解释。


03
举例说明

单位受贿罪为例。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并未规定单位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实践中主要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中“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而2026年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恶劣影响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比较可知,新司法解释实际上提高了入罪门槛:单纯数额标准从十万元提高到了二十万元,只有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同时具备特定情形时,才追究刑事责任。这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假设某单位在2026年3月实施单位受贿行为,受贿数额为十五万元,且不具有上述五种特殊情形。按照1999年立案标准,该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案件在2026年5月1日之后仍在审理中,由于新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且新解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此时就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该行为不再被认定为犯罪。

这个例子说明,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直接改变案件的定性结果。即使旧标准并非司法解释,只要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案件尚未审结,且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就应当适用新解释。


04
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这意味着,已经终审生效的案件,一般不会因为后续出台了更有利的新司法解释而自动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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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旧司法解释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核心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用旧解释,但新解释对被告人更有利时用新解释。如果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则直接适用新解释。这一规则平衡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保护机制。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如果新旧司法解释恰好处于交替期间,及时关注司法解释的发布动态和生效时间,对于准确把握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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