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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缓刑?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问:撤销缓刑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缓刑?

答:可以,但是要区分具体情况。简单来说,撤销缓刑后再判刑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第一种情况,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再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适用缓刑有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第一种情况中,因为有再犯新罪,也就是说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是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二种情况,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后再适用缓刑,没有禁止性规定,理论上是可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载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参照我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漏罪定罪判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虽然上述文件已经失效,但仍具有参考性。若是行为人符合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故意漏罪等严重妨害司法行为,是可以继续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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