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是否一定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问: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是否一定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答:不一定。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后,法院一般是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必须要注意,是“一般应当”采纳,不是“必须”采纳,还是存在例外情形的。否则检察院就成了“裁判机关”了。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来说,在当事人已经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比例大概在80%以上,剩余的20%中既有法院加重判处的情形,也有减轻判处的情形。
关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没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时,只有一种情形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也是需要辩护人着重辩护的内容,就是:
法院没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反而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判得更重。
针对这一问题,是每一个辩护律师都要重视的,特别是一个情况:若是检察院提出了“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在没有告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最终没有判决适用缓刑,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这就是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应当二审上诉进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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