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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中,能否将全部团队人数及充值USDT直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今天笔者分享一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在办案件。本案在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均与公诉机关无法达成一致,存在较大分歧。目前案件在开庭之后尚未判决,故在不涉及案件证据的情况下,仅其中一项法律适用问题简要和诸位探讨,即“本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即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内还是五年以上?”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王某的团队人数超120人、其团队人员充值到平台的USDT价值超250万元,是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笔者不这么认为……

笔者观点: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为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本案的量刑幅度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内。
(一)《鉴定意见》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换算是超越委托权限进行鉴定,对法律问题作出了判断,不能将该换算价值认定为本案中王某团队人员充值数额。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虚拟货币实际兑换的价格予以认定。那么,在本案中,王某团队人员充值数额应当以转账凭证作为认定依据,而非倒转过来以虚拟货币的数量来倒推实际充值数额。
(二)因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封禁涉案平台,王某在到案后仍有新进人员和充值数额,故公安机关于202X年X月X日从王某手机中提取的数据不能真实客观反映王某在本案中实际发展的下线人数和充值数额。
(三)本案中王某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处收取传销资金,故不能依据王某收取了超过250万元传销资金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即使认定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直接充值到涉案平台的资金为王某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也不能将“团队充值XXXU”作为认定王某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1. 对于“传销资金数额”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仅凭APP截图的团队充值数额就片面推算出王某的传销资金数额,这是明显不合理的。2. 王某手机所反映的王某团队充值数额是包含了复投数额、王某自投金额和上级投入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五)不能将王某团队人数认定为本案中王某发展的下线人数,应当对团队人员账号进行去重,并根据是否有实际充值作为认定下线人员的标准。同时,在案证据显示公安机关通过询问笔录的方式核实王某的下线人员不足120人,属于明显的证据不足。本案中王某的团队人数中,绝大部分不能认定为下线,具体情形有二种:第一,王某的团队人数中存在一人拥有多个账户的情况,不应当简单按照团队人数进行认定,应当逐一核实后去重。第二,王某的团队人数中大部分没有投资、未缴纳任何费用,应当核实账号数据后予以排除。综上,本案既无王某的层级关系图,公安机关对王某的下线人员进行询问核实的人数又未达120人,故本案以人数确定情节严重的证据也是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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