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被控告人未将合伙人投资款用于经营,涉及数额几十万元,经代理控告,当天挽回全部损失

被控告人未将合伙人投资款用于经营,涉及数额几十万元,经代理控告,当天挽回全部损失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刑事控告(诈骗罪)的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控告人李某与被控告人刘某通过网络结识后,刘某谎称自身为实体店铺的实际控制人,刻意营造商业精英形象以骗取信任。2023年刘某得知李某有意投资穿戴甲行业,随即伪造了另一个合伙人的虚假身份,虚构该人的政府背景,以“三方合作”名义掩盖其单方操控的事实。期间,刘某以“合伙经营店铺”为由多次索取投资款,共计60余万元。同时,刘某通过快递寄送伪造的公章,虚构成立公司经营的事实。正常来说,投资或借款的争端都是民事纠纷,本案要被认定为刑事诈骗是有一定难度的。


在受到李某的委托后,笔者立刻开展了工作,通过与刘某的沟通,笔者了解到,李某实际上和刘某有一定的感情,让刘某入狱不是她最终的目的,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也就是说,本次的刑事控告是在以挽损为重要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针对这一情况,笔者通过沟通、走访调查,梳理出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最终制作了《刑事控告书》《法律意见书》《证据册》。其中主要的控告意见是:


一、刘某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情形,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中,刘某通过夸大收入、伪造合伙人身份、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取得了李某的信任,骗取了李某的投资款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 刘某虚构身份、资质及投资项目实施欺诈,使得李某错误认为刘某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2. 刘某使用多个微信,在微信群内扮演合伙人“XX”以营造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3. 刘某虚构投资费用,在刘某以投资名义要求李某打款的具体投资项目中,既无工商登记备案,亦无实际经营活动,属于完全虚假的投资行为。

4. 刘某通过伪造文件、公司印章的方式来欺诈李某,以虚构合作投资关系、掩盖资金已投入实际经营的假象。

5. 在整个过程中,刘某阻挠李某去核查事实真相,极力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综上,代理人认为,刘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合伙投资的实际经营行为,甚至没有一丝一毫为投资项目所作的准备工作,完全是刘某包装成合伙投资的形式,对李某实施诈骗,其手段是在诈骗犯罪中典型的犯罪模式。

二、刘某主观上明知没有实际投资项目,而以投资款的名义骗取李某的资金,用于与投资项目无关的个人挥霍活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明知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本案中,刘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体现为:

1. 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刘某骗取的资金均未投入任何实际经营。

2. 刘某实施伪造合伙人身份、伪造华宴公司印章等违法手段,足以推定其明知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刘某极有可能是借新债还旧债的,根本没有将李某所投款项进行投资的目的,再加之各种伪造、虚构的违法手段,足以推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刘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李某实际损失60余万元,涉案金额已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

截至案发,李某实际损失6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诈骗数额60余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发时刘某居住在XXX市,该地点既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又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故XXX市公安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即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因被控告人刘某居住于XXX市,且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也是XXX市,故XXX市公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终,在笔者陪同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刑事控告材料,在公安机关当天通知刘某到公安局,刘某就立即偿还了李某的全部损失。可以说,该案的刑事控告任务圆满完成!

被控告人未将合伙人投资款用于经营,涉及数额几十万元,经代理控告,当天挽回全部损失

(以上截图来源于律师文书,已做隐私处理)

©2026 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