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销售假药80次,经辩护,因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以销售假药罪轻判适用缓刑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销售假药罪的亲办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2022年至2024年间,苏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行购买成分不明的医药中间体,生产假冒的印度版吉非替尼(一种抗癌靶向药,俗称“易瑞沙”),并通过下线人员对外销售。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涉案药品被认定为假药,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在这期间,我的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明知其上家销售的同类药品来源不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仍通过网络多次对外销售。其中,向两名买家共计销售80次,总金额达5万元。2024年10月,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在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笔者重点就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其退缴的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以上截图已做隐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