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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境外电信诈骗案,经辩护,因参与电信诈骗活动证据不足成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成功无罪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罪的亲办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当事人刘某2023年初受朋友邀请前往柬埔寨旅游。其间,同行人员中确有几人进入当地“园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但刘某本人全程仅为游玩,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未从中获利。该团伙后被我国公安机关侦破,刘某因有同行记录且与个别人员有联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侦查初期,办案人员认为刘某“不可能不知情”,并多次向其施压,表示“不说实话就重判”,又暗示“认了就能取保”。


在近年跨境电诈案件高压打击态势下,一旦被贴上“涉柬埔寨园区”标签,往往面临“有罪推定”的办案惯性,取保与无罪难度极大。本案中,刘某因“与诈骗人员同游”即被刑拘,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笔者在刘某被刑拘后第一时间介入。经多次会见,刘某情绪焦虑,不断询问是否应“认罪取保”。笔者在安抚其情绪的同时,迅速梳理出本案两大突破口:一是刘某在柬埔寨停留时间极短,客观上不具备参与诈骗的条件;二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朋友的诈骗活动存在主观明知。在此基础上,笔者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可能无罪”展开辩护,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笔者重点阐述了以下核心意见刘某主观上无诈骗犯罪故意,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刘某此行目的纯为旅游,虽知晓朋友中有人在柬埔寨工作,但对工作内容是否为电信诈骗并不知情。涉案人员均系自行与当地联系,并非经刘某介绍或组织出境。不能仅凭“同行”即推定其具有“犯罪明知”


在刑拘期限最后一天,经笔者多次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坚持提交书面意见,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观点,对刘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取保候审期间,笔者持续跟踪案件,并围绕“停留时间短、无客观行为、无主观故意”等核心无罪理由与公安机关保持沟通。


一年后,因始终无法查实刘某参与诈骗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对其取保候审措施。刘某终获无罪清白。


这起案件再次表明,在涉境外电诈案件中,当事人常因“人员关联”或“地域标签”被卷入侦查,辩护初期往往面临巨大压力。律师唯有紧扣“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两大核心,通过细节梳理与证据比对,才能构筑有效的无罪辩护路径,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后续程序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涉境外电信诈骗案,经辩护,因参与电信诈骗活动证据不足成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成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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