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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现前方设卡查酒驾,后倒车被抓获,经辩护,检察院考虑到情节轻微作出微罪不诉决定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危险驾驶罪的亲办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当事人刘某晚上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查酒驾。为逃避检查,刘某在车流中缓慢倒车十余米,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若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从重情节,极大增加起诉可能性,甚至影响缓刑适用。因此,本案中刘某在检查点前倒车的行为,成为争取不起诉的最大障碍。




笔者介入本案后,经与刘某沟通并查阅全案材料,认为虽然存在倒车行为,但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仅略高于入罪标准,且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具备作不起诉处理的可能。于是,笔者从犯罪情节轻微、倒车行为性质、类案处理及刑事政策等多角度展开辩护,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重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微罪不诉条件。其血液酒精含量仅为109mg/100ml,远低于150mg/100ml的常见从重标准,且驾驶距离短、行驶平稳,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2. 倒车行为不应简单认定为“逃避检查”刘某在讯问中解释,其倒车是“心里比较慌”“想走车多的车道”,并未企图冲卡或弃车逃离,客观上也不可能通过倒车逃脱。该行为更多是一时慌乱的下意识反应,主观上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逃避故意”,不宜直接升格为从重情节。

3. 即使认定倒车属逃避检查,亦只应作一次评价。正是因为存在倒车行为,才将其从“情节显著轻微”提升至“犯罪情节轻微”,从而构成犯罪。在判断是否起诉时,不应再次以该情节否定不起诉的适用,否则将造成重复评价,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类案支持不起诉处理。笔者检索并提交了多份外地检察机关对类似情节(醉酒驾驶+倒车逃避)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证明在酒精含量不高、无事故、认罪态度好的情况下,不起诉具有司法实践基础。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刘某虽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也再次证明,即使在存在“倒车逃避检查”这一难点情节的案件中,通过精准定性、充分说理和类案支撑,仍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醉驾发现前方设卡查酒驾,后倒车被抓获,经辩护,检察院考虑到情节轻微作出微罪不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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