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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揽未成年人从事KTV有偿陪侍服务,经辩护,检察院对涉案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亲办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王某、李某等人为吸引顾客和谋取非法利益,在涉案KTV内组织人员为到该KTV消费的客人提供有偿陪侍,并从中抽成获利。期间王某、李某等人在明知ABCDE等多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组织ABCDE等多人在涉案KTV按照每人次700天元的价格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王某、李某等人则按照每人次100元或150元的标准抽取台费及介绍费牟利。在本案中,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虽然该罪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的轻罪,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想要争取到缓刑或不起诉的结果也是不容易的。




在接受委托后,笔者去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李某对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是很恐惧的,虽然在第一次讯问时已经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但是涉及到一些细节问题时李某仍心存侥幸,觉得只要不是他负责招揽未成年人,他就有机会不构成犯罪。但是经过沟通,笔者也建议李某在思想上不要有波动,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就把可能认定的自首情节给放弃掉。


后经多次沟通,在确定李某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后,笔者也加强了李某的信心,对取保候审是有把握的。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和检察官的详尽沟通,考虑到情节较轻等因素,检察官也是对李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向检察官递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1. 李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李某具有如下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具有为微罪不起诉的可能性

李某在涉案KTV的经营过程中,没有引诱、强迫未成年人来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更不存在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对未成年人成长发育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可以通过涉案场所接受行政处罚的方式平复其行为所造的社会负面影响。


2. 李某具有如下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具有为微罪不起诉的可能性。


首先,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李某在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笔录稳定一致,无翻供情况,应当依法认定其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其次,本案中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李某实际并非涉案KTV的股东,其既未出资,也没有收到分红,其在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李某完全是中间最小的一环,没有主导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招募工作,其起到是辅助和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之规定:“考虑到其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应当对李某从大程度的从宽处罚。


3. 司法实践中,有类案的处理是微罪不起诉。

招揽未成年人从事KTV有偿陪侍服务,经辩护,检察院对涉案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考虑到李某系初犯,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对其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招揽未成年人从事KTV有偿陪侍服务,经辩护,检察院对涉案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截图来源于不起诉决定书,已做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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