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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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按摩店老板被刑拘,在首次讯问认罪的情况下,经辩护,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组织卖淫罪的亲办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我的当事人王某和李某合作经营一家按摩房,二人约定由王某提供场所、负责宏观的经营方向,李某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具体收益五五分账,而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涉及男同性恋的色情活动,经营了大概一年多的时间。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后立即进行了审讯,二人也不否认事实都自愿认罪。王某在被送进看守所后缓过劲来,因为律师去会见他时告诉他,组织卖淫罪是五年起步的罪名,他在本案中不具有自首情节,也很难认定为从犯,也就是说,没有下坎降档的情节,他面临最轻的处罚就是五年有期徒刑,他对至少五年的牢狱生活充满了恐惧。就是这样的情况下,王某的家人又另行委托了笔者介入本案。



初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笔者的观点和另外一名的辩护人是一致的,组织卖淫罪的定性是准确的,其也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王某在本案中很难争取到五年以内。但是,笔者继续就案件事实细节进行核实,这个时候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询问王某是否知道按摩店的服务项目之前,就把按摩店的服务项目表拿给王某看。实际上,王某并不清楚按摩店的服务项目表,王某对按摩店的服务项目的认知就是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分别提供的是正常按摩、手淫服务(即“打飞机”)。


于是乎,笔者就认识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的辩护要点:组织卖淫人员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为了支撑这一辩护要点,笔者就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那你明明不知道有口交、肛交服务,为什么还在第一次笔录中进行了认可?”

“我确实也不懂,我不知道打飞机和口交性交在组织卖淫罪中有不同的认定,而且当时公安给我在审讯前看了价目表,所以我就说我知道了,实际上我在被抓前是不知道的。”

“你说你不知道有口交性交服务,你有证据吗?或者说,你曾经有向李某明确表示不能做口交性交吗?”

“我没有证据,但是我是真的不知道。”

也就是说,按照王某的说法,王某并没有要求李某组织提供口交、肛交服务,其原本和李某讲好的就是提供手淫服务,可能是李某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擅作主张组织提供了口交、肛交服务。


按照常情常理来说,王某和李某合伙从事提供色情活动的服务,王某不知道李某组织提供口交、肛交服务的可能性极小,特别在李某到案后为了自保争取从犯必然不会作出有利于王某的供述。所以,现在必须要找到证据证实或者线索印证王某的这一辩解


经过多次会见王某,笔者终于抓到了一点:原来,李某每月都会给李某发分红账单,分红账单中会明确服务项目的钟数和数额,而数额中均不存在口交肛交服务的1500、3000元。如果李某和王某就提供口交、肛交服务达成了犯罪合意,李某一定会在账单中明确1500、3000元的服务价格和数量,因为二人没有任何必要遮遮掩掩,所以,李某每月账单中却没有体现1500、3000元,就证明了王某对口交、肛交服务并不知情,二人没有达成犯罪合意


在审查逮捕期间,笔者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详尽的沟通,特别就本案的主观明知问题发表了意见。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某不批准逮捕,而只逮捕了李某。


涉黄按摩店老板被刑拘,在首次讯问认罪的情况下,经辩护,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

(以上截图来源于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目录,已做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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