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致5死3伤,技术员未妥善处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辩护,法院判三缓三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亲办案例,这是一件让笔者惋惜的案例,因为是原本可以不起诉,最终却是缓刑……
基本案情:某修建混凝土拌和站的项目中,笔者的当事人刘某作为三位技术员之一,负责施工现场的部分技术指导。在某一天,施工工人发现混凝土拌和站配料机基坑左侧斜皮带基坑段的砖墙(短方向砖墙)和平皮带基坑段的砖墙(长方向砖墙)相连的转角部位长方向墙体变形、短方向砖墙内侧抹灰开裂。现场负责人及技术员接到工人通知后到达现场,刘某提出了将短方向砖墙拆除后重建的排危方案。在拆除短方向砖墙后,现场负责人黄某指挥挖机驾驶员再次对长方向砖墙与基坑超挖部分的缝隙进行回填。后长方向砖墙发生向内侧坍塌,坍塌的砖墙将在配料机基坑内作业的工人掩埋,导致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几百万元的重大事故。可以说,本案的事故是很大的,若是构成犯罪,刘某很难摆脱实刑的结果。
在受到刘某的委托后,笔者立刻开展了工作,通过与刘某的沟通,笔者了解到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刘某并非负责案发现场部分的技术员,其仅仅是因为有丰富的经验,所以施工工人在出现问题后并没有找应当负责的技术员,而是找到了刘某。面对不属于自己负责管理的现场,刘某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方案,但现场负责人黄某在知道刘某在拆除短方向墙的情况下,仍然对长方向墙进行回填。在这个时刻,刘某因其他工作安排离开了现场,最后出现悲剧时,刘某也并不在现场。
针对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笔者认为刘某可能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于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就刘某是否起诉的问题,笔者与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提出了观点:刘某既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其客观行为也与本案的危害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也并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故刘某不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
1.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对本案拌合站的坍塌墙体进行处理和指挥工人不属于技术员刘某的职责范围,刘某不是坍塌墙体所属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人员,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2.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配料机基坑砖墙墙背违规回填造成的,刘某在无风险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情况下,其客观行为也与本案的危害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刘某既未违反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未违反行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等。
在沟通的过程中,检察官虽然没有采纳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但倾向于可以适用微罪不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经过检察院内部研究,微罪不诉的处理结果并未通过。
最终,经过认罪认罚程序,法院对刘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三缓三。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