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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公司老板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200多万元,经辩护,法院判有期徒刑8年

2026-02-10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合同诈骗罪的亲办案例,系“高收低租、长收短付”房屋租赁型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A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该公司以相对较高的价格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代理房主对外出租房屋,并按月向房主支付房租,后将该房屋以低于代理合同约定的房租价格,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收取全年房租。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向房主、租户隐瞒其违反市场规律、"高收低租"的事实,未按期向房主支付约定的房租,随后携收取的租客房租逃匿。经专业机构审计,被告人黄某以上述"高收低租"的方式共计骗取八十余名承租人房租款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本案全部房租款刚好超过200万,在未认定黄某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黄某面临的刑期是10年以上。所以,在笔者介入后,立即对卷宗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期望从犯罪数额上争取下10年。此前笔者也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房屋租赁型合同诈骗案,如何计算诈骗数额?》一文中探讨了法律问题。但是遗憾的是,最终该案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在一审判决中未得到采纳。



但是,除了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之外,辩护人还着重提交了自首的辩护意见,若是认定自首的话,可以对黄某减轻处罚,那么其同样可以在3-10年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在一审阶段,笔者针对自首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观点:

1.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黄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同时,黄某明知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仍然愿意坐飞机到办案机关,足以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2.在案证据也足以证实黄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已经交代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加快了案件侦破进展,节约司法资源,故符合“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应当认定其自首情节;


3.虽然黄某与同案犯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存在避重就轻、逃避打击的情况,但是黄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述,符合“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性及主动性要求;

4.相较本案数额巨大的合同诈骗数额,黄某获利10万余元明显证明了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对黄某减轻处罚,以合同诈骗罪处以8年有期徒刑。

房屋租赁公司老板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200多万元,经辩护,法院判有期徒刑8年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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