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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开设赌场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2025-05-1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在面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时,很多人可能会感到困惑和无助。实际上,是否构成该罪名并非绝对,存在多种可能的辩护角度。例如,如果行为人仅是提供场地供亲友娱乐,且未从中获利,或者行为人对所谓的“赌场”并无实际掌控和管理,那么可能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如果指控方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或长期组织赌博活动,也可能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这些情况都表明,案件的具体细节和证据才是决定性的关键。笔者经过案例检索,对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案的无罪辩护要点进行分析,到底哪些情形是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可能会被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决无罪的?

刑事实务|开设赌场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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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赌场所内的赌具是由行为人提供,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50元场地费是由行为人收取。

案例来源:(2017)琼0108刑初36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论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来冠虽为涉案场所的实际所有人,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即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首先,杨来冠将涉赌房屋租赁给他人,不直接管理该房屋;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赌场所内的赌具即牌九是由杨来冠提供的;再次,关于营利的问题,现只有证人证言称在该房屋内赌博后庄家都会放50元场地费在桌子上给房主,缺少直接证据,该钱庄家给没给,是否给了杨来冠均不确定。此外,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50元场地费是由被告人杨来冠收取的,杨来冠也始终否认其收取过场地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来冠犯开设赌场罪,因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成立。

二、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亦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

案例来源:(2017)琼0108刑初36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论述: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瑞道犯开设赌场罪能否成立。经查,第一,被告人何瑞道是在见有人欲玩牌九赌博时,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第二,被告人何瑞道仅是在被告人杨来冠名下的场所内当庄,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被告人何瑞道认识到其是在与被告人杨来冠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何瑞道亦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瑞道犯开设赌场罪,亦缺乏证据,对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三、无证据证实与他人合股,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

案例来源:(2018)粤1971刑初112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论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曾祥爱犯开设赌场罪不当。经查,由于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是该赌场的股东,赌场股东均不认识曾祥爱,是第一次见曾祥爱,被告人曾祥爱在参与赌博过程中,开始是在“小川”门头上参赌,当“小川”离开后,他坐在“小川”门头的位置,帮“小川”翻牌赌博,由于本案无证据证实他与“小川”合股,且他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

案例来源:(2019)粤0606刑初78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论述: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但云飞经营的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但云飞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但云飞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综上,被告人但云飞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五、在赌场仅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并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

案例来源:南郑检刑不诉〔2022〕28号不起诉决定书

无罪论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赌场仅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并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其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赌博犯罪共犯的相关规定,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六、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不再追诉。

案例来源:卓检刑不诉〔2021〕14号不起诉决定书

无罪论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开设赌场的上述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全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卓尼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4日立案侦查,超过五年,且未出现追诉时效延长或中断情形,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不再追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七、在赌场内参与赌博,未参与抽水和维护秩序。

案例来源:大检刑不诉〔2021〕19号不起诉决定书

无罪论述:经本院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只在赌场内参与赌博,未参与抽水和维护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八、虽然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但数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案例来源: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论述:本院认为,王某在明知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与刘某甲共同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8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8月31日):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被不起诉人王某虽然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但数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庆不起诉。
九、帮助朋友注册赌博账号的行为,不属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且主观上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案例来源:光检刑不诉〔2021〕3号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论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帮助朋友注册赌博账号的行为,不属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且程某主观上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案例来源:鄂浠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论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受人雇佣,在赌场中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人员转账,为其置换等额现金用于赌博,并领取一定报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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