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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出租车司机因担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在事故发生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5-05-1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今天笔者分享一件为被害人代理的交通肇事案。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担心其已退休、从业资格证处于失效状态会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故找到雇佣其驾驶出租车的老板来进行顶包。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找人顶包的行为进行了辩解,并提出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最终检察院法院也采纳应当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现将相关代理意见,和诸位探讨。

笔者的观点是: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幅度考虑量刑。

具体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认定是准确的,因致一人死亡,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十分清晰,无论是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还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均可证实本案系因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处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严重不集中,对车辆严重失去控制,未提前发现因事故受伤后躺卧在路面上的行人动态而发生二次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所以,公安机关认定李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是准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应当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不能因为其动机的辩解否定其逃逸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代理人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李某找人“顶包”的行为属于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其辩解找人“顶包”的动机是因为担心保险公司以其没有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赔偿,但是这一辩解不能否定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具体来说:

1.从对查明事实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增加了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实现的难度。事实上,若不是证人王某的主动坦白,在公安机关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李某是不会主动说明事实真相的,故该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2.从对被害人救助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并未立即死亡,李某在下车查看状况后就立即回到出租车上,拨打了王某的电话寻求“顶包”,仍由被害人躺在地上被雨淋,虽然被害人最终的死亡结果不是由李某没有积极救助造成的,但是若是李某当下立即全力救助,比如接受医疗人员的电话告知进行救助工作等,则可能不会引发本案的悲剧;

3.从李某对事实的认识来看,李某在120到达现场后认识到被害人已经死亡,且从其找人“顶包”的行为来看,其对事实的违法性认识是明确的,其清楚的知道“撞死人”是会面临刑事责任的,仍然当场没有向交警坦白,让王某“顶包”。虽然其“顶包”是为了保险公司赔偿的辩解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是不能据此排除其对犯罪事实的认知以及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

4.从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代理人通过“A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案由: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顶包”“逃逸”为关键词,筛选出如下3个类案,现将如下3个案例简化整理为表格,供贵院参考:

退休出租车司机因担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在事故发生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幅度考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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