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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猥亵儿童,因情节轻微等因素,经辩护,检察院对行为人不起诉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猥亵儿童罪的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当事人刘某在聚餐酒醉后独自回家,在进入电梯后,看到有一个女孩一人乘坐电梯回家,刘某因为醉酒丧失了自制能力,强行亲吻了女孩的嘴巴,时间持续了10秒左右。后电梯打开,小女孩在惊吓下离开电梯回家。因刘某住小女孩所住楼层之上,刘某后下电梯后回家睡觉。随后小女孩在家人的带领下报警,公安机关在查看了电梯监控后遂将刘某抓获,以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


在现有的刑事政策下,司法机关对未成年性犯罪案件的态度都是从严从重,几乎没有缓刑的可能性,更别说不起诉了。所以,笔者在受到委托介入本案后,也是觉得本案是十分棘手的。特别是涉及到猥亵行为发生在公共空间,若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那么刘某面临的刑期就是5年以上。


笔者客观评价本案,虽然猥亵儿童的行为都是被人所不齿的,但是本案确与恋童癖的变态不同,且行为手段较为轻微,是具有从宽处罚的可能性的。于是,笔者从行为手段的轻微性这一角度入手进行辩护。首先,协助家属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以获取谅解,被害人家属也是感动于家属的诚心诚意,向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在谅解书拿到了之后,笔者积极沟通公安机关及检察官,递交了不批捕的法律意见,经过沟通,检察官考虑到是刘某醉酒下作出的行为,且获得了谅解,对刘某做出了不批捕的结果。


在审查起诉环节,笔者与检察官沟通,认为可以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提出了如下理由:

1. 本案不属于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不能因发生在电梯内就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本案虽发生在属于公共空间的电梯内,但是刘某并不是采取公然猥亵的方式进行犯罪,而是在电梯中并无他人的情况下进行犯罪。事实上,除了电梯监控外,没有任何人员看到了犯罪的过程。故本案不能仅因发生在电梯中就认定为“当众猥亵”。

2. 刘某亲吻被害人的猥亵手段不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情节相对较轻。本案中,刘某实施的猥亵行为仅有亲吻被害人,相较于“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等情形,情节是明显较轻的,应当同严重危害未成年心理和生理发育的猥亵儿童案件相区分开。


3. 结合“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行为人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并非刻意为之”等情节,本案属于应当最大程度从宽处罚的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5-012辛某元猥亵儿童案——认罪认罚不予从宽的审查标准参考案例》载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律”从宽处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和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而本案中,首先,刘某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栋楼,是邻里关系,应当妥善处理;其次,刘某并非刻意实施猥亵手段,而是在醉酒状态中降低了自身的控制能力,才产生的错误行为。故本案属于“当宽则宽”的情形。


最终,经过与检察官的详细沟通,在检察官向上请示之后,检察官召开了听证会,并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作出了对刘某不起诉的决定,完成了这个看起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猥亵儿童罪在认罪情况下也可以不起诉!

醉酒后猥亵儿童,因情节轻微等因素,经辩护,检察院对行为人不起诉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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