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超18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辩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缓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交通肇事罪的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当事人王某在和朋友饮酒之后走到车上,因醉酒就躺在车内休息了几个小时,到凌晨时认为没有交警查酒驾且其感觉自身能够开车回家,故王某就在酒后开车回家,实际上王某停车处距离家里仅有3公里。在行驶途中,因光线较差且被害人走在超车道上未能看清,王某驾驶汽车撞倒了被害人,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过程中,王某主动报警110、120,积极配合办案单位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血检其酒精含量为191.9mg/100ml,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这个案例的案情较为简单,王某也是主动认罪认罚的,但是当王某找到笔者时,笔者敏锐的发现了一个问题:若是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对酒精含量超180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一律不适用缓刑,而本案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择一重罪论处,即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但是在轻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下,重罪想要适用缓刑就更为困难了。
于是,在王某委托笔者之后,笔者首先要竭尽全力帮助王某做到全部能够做到的从轻情节。那么,第一个工作就是协助王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谅解事宜,在多方沟通和协商后,最终也圆满完成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事宜。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针对本案是否能够适用缓刑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观点:
1.虽然王某醉酒驾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考虑到被害人未走人行横道而走在超车道上,且事故发生时灯光黑暗(事故发生在轻轨站台下,视野较差),王某在未醉酒的状态下仍然难以避免事故,故不能仅以醉酒驾驶的理由否定掉缓刑适用的可能性;
2.醉驾及超速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醉驾及超速是王某负主责的原因,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如果作为从重情节来认定属于重复评价;
3.王某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4.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后,有大量的类案是适用缓刑。
检察官在与笔者进行详细沟通后,也较为赞同笔者的意见,通过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