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电信诈骗业务员,诈骗数额28万被逮捕,经辩护,因家庭情况等因素取保候审,后法院判缓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电信诈骗的亲办案例,案情是:2016年至2018年期间,A先后雇佣李某等人担任电话销售业务员,安排上述人员冒充健康中心等单位的医生、教授、老师等身份,将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功能的产品虚假宣传为具有治疗功能的"药品"进行高价销售,或者以赠送保健品、现金券、领取养老补贴等方式引诱中老年患者办理补贴卡,向其收取物流费、档案费、税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钱财。笔者的当事人李某是其中的电话销售业务员。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在诈骗组织中工作的时间长达2年,涉及到的诈骗数额是28万元,获利4万元。也就是说,在犯罪数额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李某面临的刑期是3年-10年,因为是电信诈骗,且针对老年人为诈骗对象,判处缓刑的概率很小。所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是对李某进行了逮捕。
笔者介入后,立即阅卷进行研究,虽然未能发现证据上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李某作为农村人,是为了家庭才被逼无奈参与犯罪,且其在参与之初并不知晓是犯罪,甚至有退出的情况,是因为老板的多次劝阻才继续工作。于是,笔者首先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过与检察官沟通及多次提出申请,检察官同意了取保候审,这也为李某的缓刑适用打好了基础。
最终,法院考虑到李某的家庭情况和犯罪情节,同意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现笔者将关于辩护意见精简为如下内容,与大家探讨交流:
1. 在本案中,李某在安排下进行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为3万余元,且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2. 李某到案后,深刻反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恶痛绝,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当庭表示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最大限度地弥补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犯罪后果,具有悔罪表现;
3. 李某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因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经过此次教训后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李某为人善良,与邻里朋友和谐相处,况且李某触犯的罪名不同于故意伤害、抢劫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李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四个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5. 李某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家庭情况:目前,李某的丈夫因工作原因导致残疾,整个家庭包括丈夫、双方父母和三个子女都靠李某一人来照顾,并且李某才生育了一个小孩,家庭压力也较大,望贵院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考虑李某家的特殊情况以及李某的主观恶性,拯救一个岌岌可危的家庭,应当判处其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