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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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一气之下杀死前妻,潜逃20余年,经辩护,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故意杀人罪的亲办案例,案情是:在90年代,被告人黄某因与前妻发生争吵,在一气之下使用刀具捅向了妻子并导致其妻子死亡,后黄某潜逃到外地,过着隐姓埋名的生活,最终在近年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黄某的犯罪性质是较为恶劣的,有被处以极刑的可能性。

笔者在介入本案后,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发现黄某并非穷凶极恶之徒,特别在到案后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行为也足以见得其认罪悔罪态度,加之在潜逃20多年期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是可以不被判处死刑的。在黄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经过和检察官、法官的多次沟通,法院采信了全部辩护意见,对黄某判处了无期徒刑。

90年代一气之下杀死前妻,潜逃20余年,经辩护,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现笔者将关于辩护意见精简为如下内容,与大家探讨交流


一、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下简称《宽严相济政策》)第二项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系离异关系,其矛盾纠纷来源也是二人的婚恋关系,黄某的犯罪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人民法院在对其判刑时也应当特别慎重,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二、本案系激情犯罪,黄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宽严相济政策》第二项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确有携刀前往被害人刘某家中的行为,但其携刀行为并非是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而是双方发生争执之后,黄某在一气之下才实施的故意杀人,属于临时起意,典型的激情杀人。也就是说,黄某具有适用较轻刑罚的空间和条件。


三、黄某的人身危险性小,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且到案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真诚悔罪,应当从宽处罚。

《宽严相济政策》第二项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实际上,黄某系初犯,此前并未违法犯罪前科,且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不存在暴力犯罪和横行乡里的情况,且到案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真诚悔罪,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黄某在逃20多年间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现已平复,不具有处以极刑的必要性。

虽然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直在逃,未能主动面对司法机关,但是其在逃期间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口供稳定,自愿认罪认罚,再加之赔偿被害人家属,足以见得其认罪悔罪态度。在本案没有再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显然是都没有对黄某处以极刑的必要性。


五、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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