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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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诈团队组长,涉案诈骗数额600多万,经辩护,检察院法院采纳意见,判3年10个月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跨境电信诈骗的亲办案例,案情是:当事人王某经朋友介绍到了出境至柬埔寨地区,稀里糊涂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国内粉商团队将被害人引导至提前设置好的微信群,安排在不同微信群内分别扮演股票投资分析师、股票投资分析师助理、股票投资者等角色烘托投资氛围,同时虚构可以为被害人提供股票投资专业指导意见等事实将被害人诱导至直播间听课,再适时推出虚假投资平台并诱骗被害人至上述平台开户充值,实际上被害人的充值资金均进入了团伙控制的私人账户内,最后该团伙以直接关闭平台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

本案中,王某的身份是组长,涉及到的诈骗数额是600多万元。公安机关是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本案涉及的嫌疑人、被告人众多,而王某是少数具有身份的人员,排位是在前面,所以按照量刑均衡的角度来讲,王某的量刑肯定会相对较高。

笔者从一开始就介入本案,在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唯有在刑期上进行争取。于是,笔者做了一个相对繁杂但有效的工作:类案检索。首先,王某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次,关于诈骗罪,也应当认定从犯,可以在4年以内进行定罪量刑。

经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多次和检察官进行沟通,并强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及诈骗罪的量刑问题,最终,检察院采信了全部辩护意见,并在法院阶段成功争取到3年10个月的判决结果。同时,法院也采纳了对涉案财物处理的辩护意见,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汽车予以发还。

跨境电诈团队组长,涉案诈骗数额600多万,经辩护,检察院法院采纳意见,判3年10个月

(以上截图来源于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现笔者将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精简为如下内容,与大家探讨交流


一、王某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出入境的行为并不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1. 王某出境之前并不知道去柬埔寨工作是实施电信诈骗,是在开始工作时才知道,故不属于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

2. 王某为柬方的工作签证系他人办理的,也就是说,王某没有对出入境事由进行虚假申报,再结合王某出境之前并不知道去柬埔寨工作是实施电信诈骗这一事实,可以充分反映出王某没有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


二、在本案中应当认定王某的从犯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同时,应当注意到王某的组长身份并非是管理人员的体现,王某对其所在小组组员并未有任何控制和领导行为

(一)在本案中应当认定王某的从犯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

1. 王某并非涉案平台的发起人、策划人、操纵人,也未担任任何管理、协调之职责。

2. 王某在涉案平台也并非是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仅仅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整个犯罪环节中的作用较小,起到的是辅助作用。

3. 王某并不能控制资金的流向,对犯罪结果的实现并未起到关键作用,其获利相对总监、老板等级别人员也是明显较少的。

总的来说,如果不认定王某的从犯情节,那么王某最低法定刑就是在十年,显然是不符合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望贵院对王某的从犯情节依法予以认定。

(二)针对同案犯刘某在其讯问笔录中对王某的不实供述作出如下说明,以供贵院更加客观评析王某在本案中到底属于何等地位作用。

1. 关于取花名的问题,王某对此解释是其在去金边之前并不知道是做诈骗所以不可能让刘某等人取花名,取花名的事实系刘某“莫须有”的虚假供述是不真实的

2. 关于组长李某一组是否属于王某领导管理的问题,辩护人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发现仅有刘某的供述这一孤证,与王某的说法完全是相反的情况,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应当采信王某的说法。另外,刘某的说法也是不符合常理的:第一,王某并不是老板、合伙人,并未入股涉案平台,其代理号是明确的,如果对李某一组有管理职责,那么其收入显然也包括了李某一组的业绩,事实并非如此;第二,王某若是一个长期从事境外网络电信诈骗的“惯犯”,其不可能仅仅参与一期,从其工作时间仅两个月的情况下可以看出王某并不是“惯犯”而是一个“新手”,一个“新手”如何能够去向刘某等人上课传授犯罪方法?第三,王某在小组中属于比较年长的,且刘某与王某在一个国内股票咨询公司上班,王某系刘某的顶头上司,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虚假供述很有可能就带有了其曾经是王某下属的角度和情绪来形成的

3. 关于王某的组长身份与刘某的组员身份区别问题。在案证据充分反映了本案犯罪分为老师、助理、水军三个角色,三个角色没有身份大小、地位高低的区别,涉案老板是考虑到三者的专业度要求才对三者提成的比例有所区分而不是行政管理上的考虑王某的组长身份就是这么来的王某并没有因为组长身份而获得更高的收入同时刘某在笔录里也提到“我们组分工没有这么清楚”

辩护人在猜想,王某年龄想较其他人大,也是王某从为组长的因素。总的来说,王某的组长身份仅仅是一个称谓,与组员身份没有区别,二者在本案犯罪行为所提供的作用和在本案涉案平台所处的地位几乎是等同的。

综合来说,实际上本案整个犯罪事实应当分为四个级别:大区老板——团队老板——总监——小组成员,故王某属于最底层人员,对业务开展、网络搭建、人员管理均未起到作用,要是不认定王某的从犯情节,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会对其量刑畸重。


三、公安机关扣押王某的小型汽车并非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属于错误扣押,应当及时退还。同时,王某及其家属也自愿主动配合退赃,应当依法认定其退赃的量刑情节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公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时间为202010月至20214,而在案证据“车辆信息”载明:本案公安机关于2021730日扣押的小型汽车202013日登记同年14日发证

显然,王某的小型汽车系实施犯罪前购买不可能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也并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更不属于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故扣押小型汽车属于错误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应当及时退还小型汽车给王某家属。


四、贵院在确定王某的量刑建议时,还应当考虑到王某家庭的客观情况

本案的案件事实之外,王某还存在如下酌定量刑情节,望贵院给予考虑:

第一,王某系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其妻子因为照顾多病的孩子无暇工作,其父亲也患有癌症,高昂的医疗费用、家庭的生活开销皆由王某一人负担。现在王某家人只能四处借钱生活,甚至要卖房进行退赃,如果长此以往,王某的家庭必将遭受巨大的打击。

第二,王某妻子因王某被羁押后心理负担极大,近日前往医院做心理测评,结果是严重焦虑

第三,王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以及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同案人员的名单,具有认定立功的先决条件


五、类案检索显示:应当向法院建议对王某构成诈骗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定罪量刑

落实到本案,针对王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辩护人通过“A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案由:诈骗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情节:从犯”为关键词,筛选出几个典型的类案判决整理为表格,供贵院参考:

序号

裁判情况

量刑情况

1

2021年11月30日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0726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该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平台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平台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平台通过网站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

被告人胡安平在担任大组长助理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的情节以诈骗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

2020年12月30日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刑初6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亚雄、陈检、李涵雨在2019年6月23日许至同年9月11日下午期间,被告人陈强在同年9月8日中午至9月11日下午期间,受雇佣在菲律宾马尼拉OCC大楼XXXX室参加比特币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伙同同案人曾世华、陈煌、李佳、谈苗(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他人钱财。该犯罪集团以推荐股票等为借口,在网络上将不特定的被害人拉进“军师联盟”等微信群并引流到以“江仲军”、“徐卯”、“刘博文”、“孙斌”为讲师的网络直播间听课,在网络直播间中假装举行上述四名讲师参加的股票投资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故意宣传有讲师投资比特币获得高额利润取得领先排名,从而向被害人推荐名为“SUNTON”的比特币投资交易平台,引诱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最后通过人为操纵使被害人亏损,骗取被害人钱财。

其中被告人黄亚雄、陈检、李涵雨负责实施“养微信号”,后用伪装的微信号假冒“股票投资分析师”、“股票投资顾问”等身份以推荐股票等为由将被害人拉到以“军师联盟"等为名称的微信群,又将被害人引流到以“江仲军”、“徐卯”、“刘博文”、“孙斌”为讲师的网络直播间听课,并在微信群、直播间中假冒客户身份吹捧讲师技术及发布虚假的获利信息和图片等行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帮助骗取钱财。被告人陈强负责以多个微信号在以“军师联盟”等为名称的多个微信群和以“江仲军”、“徐卯”、“刘博文”、“孙斌”为讲师的网络直播间中假冒客户身份吹捧讲师技术和发布虚假的获利信息和图片等,获取被害人信任,帮助骗取钱财。在被告人黄亚雄、陈检、李涵雨共同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李某1、杨某等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336474.81元

被告人黄亚雄为小组成员判决书中并非区分组长),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的情节以诈骗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

2021年06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21)川71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宏盛国际”诈骗犯罪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设立有行政财务部、人事部、推广部、客服部四个部门。行政财务部主要负责犯罪集团日常事务、费用结算,为招募的犯罪成员联系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及接机事宜等。人事部主要负责通过社交软件、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犯罪成员。推广部主要负责通过Blued交友软件,虚拟身份、虚拟定位,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以“谈感情”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参与博彩游戏,在客服的配合下以“充值送分”等活动,诱骗被害人大额充值。客服部主要负责配合推广部通过租用美洽公司客服软件与被害人对话,提供充值银行账户,待被害人要求提现时以提交的信息错误、金额不足、账户被冻结等为由,拒绝提现。

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宏盛国际对赵某良、巢某、卜某松、李某、史某、赵某、逄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458.3052万元。

被告人杨平星、宋**、万建均、韦建华、樊友鹏等14人分别系宏盛国际人事部主管、小组长、组员,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参与诈骗期间,该犯罪集团的诈骗数额为12.198万元~3185.3191万元不等。

被告人宋**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7月14日参与宏盛国际诈骗,先后担任人事部小组长和主管,参与期间宏盛国际共计诈骗417.2009万元。

被告人宋**为人事部小组长和主管具有从犯坦白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4

 2017年11月0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以来,蒋某(另案处理)所属诈骗集团即招募田某1、黄某1(另案处理)等人出境拨打诈骗电话。2014年以来,蒋某又指使田某1、黄某1等人组织人员出境到埃及、印度尼西亚,通过改号软件将来电号码修改成公检法电话,纠集人员假冒公检法工作人员向国内大陆居民拨打诈骗电话,该诈骗集团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涉及贩毒、洗黑钱为由,并让被害人登陆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核实或拨打114查询来电号码真伪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安某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控件,直接盗取被害人银行卡账户、密码,在被害人提供密保口令后将钱转走或者直接要求被害人将所谓的涉案款项汇至所谓的“保证金”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张平怀、张美珠系夫妻关系,二人经黄某1介绍,于2014年10月13日至12月26日、2015年3月16日至5月16日出境到印度尼西亚的话务窝点,从事一线话务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分别为30000元、16430元。被告人张平怀、张美珠先后于2016年3月16日、8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退出赃款15000元。

经核查,按现有证据,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张平怀、张美珠、张炳慧及同案相关人员,非法获利合计1243694元;2015年3月至6月期间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张平怀、张美珠、张炳慧、黄纯景及同案相关人员,非法获利合计2112870元。

公诉机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各被告人及同伙参与境外电信诈骗同一时期内各自获得的非法获利数据累加作为涉案诈骗数额指控

被告人张平怀为一线话务员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被判处四个月有期徒刑

5

2019年07月22日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952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螃蟹”(台湾籍,另案处理)在印度新德里市组织被告人曾奇、马桂林、罗永春、廖星和陈某、罗某1、郭某2、王某4(均已判)等人成立电信诈骗集团,并由黄某及“阿某1”、“阿某2”、“黑鬼”(均台湾籍,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管理者,陈某(另案处理)为采购。该诈骗集团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分别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局民警、北京市朝阳区或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民警及民警队长、北京市朝阳区或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拨打电话进行诈骗。该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至7月14日骗取被害人全某人民币757.65万元。

被告人廖星于2014年5月3日至7月24日做一线话务员,获利9000元,期间集团骗取被害人全某人民币757.65万元。

被告人廖星为一线话务员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6

2018年12月2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卢罗罗、骆拉拉、陈志娟、章袼英、陈石柳、姚欣、杨谢辉、董豫才、阮伟伦、邓于华、杨晓飞、谢佩、杨桂生、庄波波、叶北美、李志宏、黄桃莉、令明芳、刘双莲、徐虹、陈维、龚兰兰、彭倩茜、许红春、陈玉琪与吴某3、邓某、覃某、卢某、赵某2、叶某1、刘某1、陈某、黄某2、林某2智、叶某2、叶某3、杨某2、何某2、肖某、赵某1梅、赵某3、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境前往塞班岛赵某1梅、吕某、“财哥”等人的诈骗集团窝点,以冒充快递公司人员、邮政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卢罗罗、骆拉拉、陈志娟、章袼英、陈石柳、姚欣、叶北美、李志宏、黄桃莉、令明芳、刘双莲、徐虹、陈维、龚兰兰、彭倩茜、许红春、陈玉琪从事一线;被告人杨谢辉、董豫才、阮伟伦、杨晓飞、谢佩、杨桂生、庄波波从事二线;被告人邓于华和赵某1梅、赵某3、李某2从事三线;被告人颜良臻从事电脑手。经查,该诈骗集团共诈骗得10035500元,其中四月份共诈骗得2477400元,五月份共诈骗得7558100元。

被告人骆拉拉五月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7558100元,个人获利10000元。

被告人骆拉拉为一线工作人员具有从犯退赃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被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从上述类案检索表格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涉案金额为600万左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一线工作人员基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在具备退赃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量刑在一年四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这一区间。结合本案王某的家庭情况及本案同案犯人数众多的情况,对其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是比较恰当的。故贵院应当向法院建议对王某构成诈骗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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