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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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达一亿余元,平台搭建的创始合伙人之一,经争取从犯辩护,获轻判2年6个月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自己办理的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笔者是在当事人王某被刑拘之初就介入了该案,该案中行为人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通道,其中涉及的资金上亿元,而笔者的当事人王某作为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创始合伙人”,自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认定为主犯。在没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情况下,就开设赌场罪,王某面临的刑期就在5年以上,这对王某来说是不能接受。王某认为其仅仅是一个跟班,并未对业务开展等等事务进行谋划,其角色地位更像是一个大老板的保镖。

笔者在阅卷后,也认为王某的辩解是合理的,于是和检察官沟通交流提出了应当认定从犯的意见,检察官在最开始并不接受这个观点,经过4轮沟通后,检察官还是采纳了从犯观点。通过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的量刑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对王某的从犯及量刑建议提出了疑惑,以致于笔者都在担心法官是否会拿掉从犯情节。最终,法院也是采信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笔者的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的对王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达一亿余元,平台搭建的创始合伙人之一,经争取从犯辩护,获轻判2年6个月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现笔者将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关于从犯认定的辩护观点精简为如下内容,与大家探讨交流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的问题,不能简单仅以王某客观身份较“高”就不认定其为从犯,应当从其在犯罪过程中所施加的作用及在犯罪结果中所占有的地位等情况进行全方位认定。辩护人认为,王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因如下:

1. 王某在本案中并非犯意提起者,犯意提起者实质上是刘某、李某。

2. 王某在本案中参与共谋的程度较小,虽然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参与了共谋,但实际上王某参与之初并不清楚所作系犯罪行为,且其对平台搭建、业务开展、人员管理并未提出相应的意见,反而是一昧听从刘某的安排。

3. 王某也并非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者,并未起到组织、领导之作用,其对客服人员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出于对亲戚的嘘寒问暖及被李某利用去安抚客服人员。

4. 王某在本案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也并不主动,完全是受刘某和李某的安排被动做事,并不能独立处理或者安排相关实务。

5. 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并非实行行为,对技术完全是一窍不通,从其未在相关技术交流群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6. 王某并不是出资者和资金筹措者,并不能控制涉案资金,同时对所获利益并不能分配,所获利益较少,不是主要获利者,甚至不如一般客服人员。

7. 王某对本案共同犯罪的实施并未起到关键作用,客观来说,有王某无王某并不影响本案的犯罪结果。总的来说,王某在本案中对业务开展、网络搭建、人员管理均未起到重要作用,要是不认定王某的从犯情节,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会对其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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