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负责接待收银的主管,检察院建议实刑,经辩护,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缓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自己办理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笔者的当事人杨某某系一家足浴店的前台接待,后升级为主管,负责接待、收银、统计营收等工作。该足浴店既有正常足浴服务,又有卖淫服务,杨某某担任前台接待之处就知道足浴店的服务内容,但是迫于经济问题,明知有问题仍然在该足浴店上班。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笔者是在审判阶段介入的,此时杨某某已经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实刑。
去法院递交委托手续时,法院已经确定了开庭时间,所以给笔者对本案的准备时间也是有限的。经过几天疯狂的阅卷,笔者掌握了整体案件的证据情况。事实上,本案的辩护目标就是缓刑,因为罪名上并未被指控为组织卖淫罪,但是检察院的态度较为明确,就是不建议缓刑,所以怎么说服法院判缓才是当务之急。于是,笔者在经过研究后决定拿出类案检索这一武器!在经过类案检索后,笔者发现,本案的审理法院曾经处理的几个类案中,有比杨某某获利更高、参与程度更深、工作时间更长的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在开庭后,笔者果断递交了类案检索报告。果不其然,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对杨某某最终适用缓刑。
现笔者将一审辩护词的精简为如下内容,与大家探讨交流:
一、本案中杨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从宽幅度应当大一些。
1.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2. 杨某某当庭表示愿意退赃,最大限度地弥补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犯罪后果。同时,杨某某也愿意缴纳罚金。
3.杨某某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约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总的来说,杨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三款的规定,杨某某的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也请法庭酌情考虑。
二、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考虑到杨某某系初犯等因素,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认为,
(1)在本案中,杨某某在安排下进行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为3万余元,犯罪情节较轻
(2)杨某某到案后,深刻反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恶痛绝,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具有悔罪表现;
(3)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因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经过此次教训后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杨某某为人善良,与邻里朋友和谐相处,况且杨某某触犯的罪名不同于故意伤害、抢劫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就是说,杨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四个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三、根据类案检索发现,贵院对类案的处理绝大多数是适用缓刑。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权力,但任何权力都应该有边界,不然就会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因此需要控制“自由”的度。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类案检索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对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类案检索制度既有效控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又对法官判案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因此,类案检索制度的出台将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的有力抓手。落实到本案,针对杨某某在本案中的上述情节,辩护人通过“A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案由: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缓刑”“法院:XX区人民法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贵院对比本案中杨某某工作时间长、获利金额大的案件当事人都判处适用缓刑【相关裁判文书作为附件提交法庭:(2018)渝XX刑初114X号、(2017)渝XX刑初5X号】。综上所述,望法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考虑杨某某的主观恶性小,挽救一个年轻人,望法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