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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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40万需还90万,报案后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后提交刑事控告意见,公安机关采纳后刑事立案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自己办理的刑事控告(套路贷诈骗罪)案件。该案的事实经过比较简单,看起来就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赵某因为各种原因找到牛某某借款,后牛某某通过砍头息、高额利息、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利息等方式,将赵某的借款本金共计40万元(陆续借款)在两年内的时间累计成本息90万元,并逼迫赵某以低价卖房还债,在整个过程中牛某某等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手段。赵某找到笔者之前,其已经到两个区的公安局进行了报案,但两区公安均认为不构成犯罪,故赵某委托笔者进行刑事控告。

在对赵某手上材料进行梳理归纳之后,笔者认为,虽然赵某能够掌握的证据很少,但是关键的银行转账凭证是有的,结合赵某能够提供几个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机关介入后是能查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予以立案。

笔者到公安机关递交了《刑事控告书》和《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接待民警在看完材料后仍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拒绝出示受案回执及后续的不立案文书。笔者没有气馁,继续和赵某搜集证据和线索材料,证明牛某某等人属于套路贷,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最终,笔者经过和派出所、刑警队、法制科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圆满完成了赵某的诉求

借40万需还90万,报案后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后提交刑事控告意见,公安机关采纳后刑事立案

(已做隐私处理)

现笔者将本案的控告意见精简为如下内容,与大家探讨交流

一、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系主要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黑恶势力。

本案系“套路贷”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根据控告人赵某的了解,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开有小额贷款公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以高额利息威胁诱骗控告人赵某签订高额利息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其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其中被控告人李天一还对房屋抵押办理了公证,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本案中,被控告人牛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逼迫控告人赵某借钱平账从而使其欠下了更多的债务。实际上,控告人赵某并未完全取得所借得的款项,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转入控告人赵某账户的借款金额并不是全部由控告人赵某管理控制,控告人赵某还需要转账给其他被控告人以平账,这一行为的性质可以等同于“砍头息”。故,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与控告人赵某的资金走账流水完全属于制造出来的。

(三)单方造成违约

本案中,因为控告人赵某无法彻底清偿债务的原因就是高额利息完全由被控告人牛某某一人主张,即被控告人牛某某让控告人赵某还多少钱就还多少钱。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本案中,在控告人赵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后,被控告人牛某某指定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为控告人赵某偿还高额利息,继而与控告人签订同样是高额利息的借款合同,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通过这种转单平利息以获得更多利息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利息。

(五)软硬皆施、恶意讨债

1.2017年5月份,被控告人牛某某为了让控告人赵某还钱,约控告人赵某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为了逼迫其还钱,命令三个马仔对控告人赵某进行殴打,随后控告人赵某逃跑,因为畏惧被控告人牛某某的势力没有报警。现有“病历资料、吃饭时赵某朋友的证人证言、牛某某当时的女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据可以证明。

2.2017年8月份,被控告人牛某某要求控告人赵某还钱,因为此时控告人赵某还没有拿到卖房子的钱,被控告人牛某某还以不打借条就将其拉到山上埋了相威胁逼迫控告人赵某打下20万元的借条。

由此可以证实,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系较为固定实施“套路贷”犯罪的组织,其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除了赵某之外,赵某还知道有3名被害人,其中一名被害人已于2017年6、7月份因不堪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逼债而自杀身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望贵单位查明其他被害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代理人将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非法占有目的”两个部分,对本案中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进行分析:

(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1.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以高额利息威胁诱骗控告人赵某签订高额利息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其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转入控告人赵某账户的借款金额并不是全部由控告人赵某管理控制,控告人赵某还需要转账给其他被控告人以平账,属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属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二)非法占有目的

1.本案中,高额利息完全由被控告人牛某某一人主张,即被控告人牛某某让控告人赵某还多少钱就还多少钱,单方可以随意造成违约。

2.在控告人赵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后,被控告人牛某某指定其他人为控告人赵某偿还高额利息,继而与控告人签订同样是高额利息的借款合同,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通过这种转单平利息以获得更多利息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利息。

3.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对控告人赵某实施了恶意讨债的行为。

单方造成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恶意讨债的客观行为可以反应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主观心态,由此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令人遗憾的是,因为控告人赵某手机更换的原因,其与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灭失了。考虑到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直接证实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控告人赵某陷入错误认识,骗取控告人赵某的高额利息,希望贵单位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灭失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恢复,同时调取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手机用以核实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

三、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恐吓等方式,让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进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可以描述为恐吓行为——对方产生畏惧感——处分财物,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2017年8月份被控告人牛某某要求控告人赵某还钱,因为此时控告人赵某还没有拿到卖房子的钱,被控告人牛某某还以不打借条就将其拉到山上埋了相威胁逼迫控告人赵某打下20万元的借条。这一事实存在被控告人牛某某的恐吓行为、赵某害怕被活埋的心理状态以及签订20万元借条以处分财物的行为。故被控告人牛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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