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案,在法院阶段成功取保,后公安撤案,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自己办理的销售假药罪的案件。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笔者的当事人梁某是从事外贸公司的职员,因为家里有病人需要购买进口药,其在国外了解到某些药品和国内药效一致,但是价格却低了很多,故其开始在国外买药,随后又开始给亲戚朋友代购相关原料药,其从中赚取部分差额,最终获利了2万元左右。可以说该案就是一个现实版的“我不是药神”。
该案在笔者介入之时,梁某已被检察院逮捕,后续案件到审判阶段时迎来了转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即将出台对销售假药罪的罪名进行了调整,删掉了“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这一表述,也就是说假药在刑法中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于是,笔者在庭前立即和法官进行沟通,最终法官经过研究,认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意了笔者的取保候审申请,法院在审判阶段为梁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后续随着《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的出台,对该罪的处罚更加明确,笔者又与办案单位分别进行了沟通,递交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最终,该案的结果是公安机关予以撤案,不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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