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千亿传销案,下线数量5000余,经辩护,法院采纳部分意见轻判3年(刑期低于同案下线人员)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自己办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该案件系涉千亿特大传销案件,由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指定到地方进行管辖。笔者的当事人王某经其朋友发展加入涉案传销组织后,在加入之初,王某认为这仅仅是投资,其没想靠着拉人头越做越大,奈何时间越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越来越多,其上线也将下线放在王某伞下,到案发时王某的下线数量有5000余。
经过阅卷,笔者发现本案的证据材料存在不足,于是就证据问题、下线人员数量认定、从犯认定上进行辩护。最终,经过认罪认罚程序,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的刑期甚至低于下线郑某10个月。虽然本案中法院没有采纳关于下线人员认定的辩护意见,没有达到笔者认为最好的辩护结果,但是从刑期上对王某进行了考虑,也算是全案中最好的结果。
一、下线人数不应当按照简单按照下线账户数量进行认定,应当对下线账户数量进行去重。
按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对下线人员数量认定是为了核实下线人数,那么本案中下线账户数量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下线人员的数量呢?辩护人认为显然是不行的,本案明显存在一人拥有多个账户,即重复账户的情况,例如:经司法鉴定,王某在涉案平台注册了36个账户,高某在涉案平台注册了86个账户。
如果以下线账户数量来认定下线人数很可能会出现一个极其滑稽的情况:假若A拥有31个账户,按照三级三层将其30个账户安放在其1个账户层级下,那么A发展自己30个账户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了,这明显是错误的!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皆对于下线人员拥有多个账户的情况予以去重来认定下线人数,例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刑初197号案例:“经司法鉴定,……按照证件号码去重后……”。
同时辩护人还注意到,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签字确认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所有下线去重后数量为3847。”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一句话被划掉了,那么,是王某签字确认后划掉的还是划掉后签字确认的?辩护人认为,这也侧面证明本案的公安机关也认为下线人数不应当按照简单按照下线账户数量进行认定,应当对下线账户数量进行去重。
另外,辩护人还注意到,张某在本案中下线账户数量也达到400多,按照这个逻辑是否张某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二、传销案件中,如果没有从下线直接或间接返利,且没有对下线发展实施影响的,即使在其层级之下的人员也不应当认定为下线人员,故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下线人员的标准有误。
《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那么,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的下线人员应综合考虑以下四方面的要素:一是上线从下线直接或间接返利的情况;二是上线组织、领导的影响力是否渗透下级;三是组织结构体现的派生关系是否连贯;四是下线是否真实参与了传销活动。那么,如果没有从下线直接或间接返利,且没有对下线发展施加影响的,即使在其层级之下的人员也不应当认定为下线人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说某个传销人员加入组织后,发展了几位下线之后就没有参与任何传销活动且后续没有获得任何财产性利益,而后来发展该传销人员的下线人数有数百人或数千人,若对此人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认为并不妥当!本案中王某就存在类似的情况:王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从其下线左区(左区完全是由高某发展,而高某由陈某某直推、与王某无关)全部账户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利益,其下线大部分人员的发展和收益实质上与王某无关。
也就是说,左区右区全部算作王某下线人员的这一标准有误。
三、根据本案特有的奖励模式,应当以获得虚拟财产利益作为认定下线人员的标准,即王某从其左区获得了对碰奖的下线才是王某的下线人员。
不同于其他传销案件,本案中上下线人员的认定是依靠直接推荐关系,而不是依靠所谓的层级关系图,因为本案是双轨制左右区关系,本案中层级上下线的人员往往都不认识,都是更上线的人员放到自己的下线的,例如:本案中高某是李某某等人放到王某的左区。
同时,涉案平台的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和传销发展人数相关的动态收益又分为三种特殊的奖励模式:广告奖金(直推奖)、娱乐奖金(对碰奖)、游戏奖(管理奖)。简单来讲,广告奖金(直推奖)是指上线人员直接推荐发展下线人员时获得下线人员投资金额相关比例的奖励;娱乐奖金(对碰奖)是指对碰奖为左右两区投资金额进行对碰比较,将投资数额小额一边作为基数,然后按照会员等级的不同对应不同的奖励比例;游戏奖(管理奖)是指从直推下线人员获得的对碰奖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奖励,最多6代(1代指的是上线和其直接发展的人)。
落实到本案王某的具体情况,其下线分为左区(完全没有王某直推的下线人员或直推下线人员的下线,其人员完全由高某发展)和右区(王某直推的下线人员或直推下线人员的下线),王某能够从右区获得广告奖金(直推奖)、娱乐奖金(对碰奖)、游戏奖(管理奖),从左区获得娱乐奖金(对碰奖)。
在案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核实的17人全部来源于王某的右区发展的下线人员,故对这17个下线人员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左区的下线人员是否应当全部认定为王某的下线人员呢?针对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可以从公安机关制作的《王某层级关系图》得到印证——左区的下线人员公安机关都没有让王某确认。
同时,辩护人也认为不能全部认定为王某的下线人员,因为王某从左区获得的虚拟财产利益完全来源于对碰奖,也就是说,王某从左区获得的虚拟财产利益是因为左区右区账户对碰的结果,并不是从左区全部的下线人员身上获得了虚拟财产利益。
因为左区的下线人员完全是由高某或者李某某等人发展管理的,王某也并不能对左区下线人员起到管理作用或者施加影响。这一点也能够与这一事实得以印证:2014年9月王某注册第一个账户后并未管理,2015年2月份王某登录账户时才发现左区有了很多下线,这个时候王某是没有任何虚拟财产利益和实际财产利益的,对下线人员也没有起到任何发展作用,是对碰后才从部分左区下线人员获得虚拟财产利益的。
所以,根据本案特有的奖励模式,应当以获得虚拟财产利益作为认定下线人员的标准,即王某从其左区获得了对碰奖的下线才是王某的下线人员。
四、鉴定意见只能证实王某下线账户数量,但是并不能证实下线账户数量是王某发展的下线人员,由王某组织、领导。故本案王某达不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基于上述分析,按照“王某从其左区获得了对碰奖的下线才是王某的下线人员”这一观点,辩护人认为可以对王某本案发展下线人数认定最合理的方式是做一个简单的反推:在左区人数及账户都远远大于右区的情况下,按照最不利于王某的算法即1个为1个账户,右区17个人的账户对碰左区17个人的账户,那么左区能够认定为王某下线人员的人数最多是17人!在本案中从涉案平台的奖励模式可以合理地反推出王某在本案中下线人数最多为34人,刚刚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标准,远远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同时,本案指控王某达到情节严重的证据仅有鉴定意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发展的下线人数达到120人。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刑初74号案例:“经查,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是鉴定结论,但该结论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罗绿平在案发时的下线人数,但没有证据证实这些下线与罗绿平的关系,及是否均系受犯罪嫌疑人罗绿平组织、领导。且证人黄某1、罗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罗绿平的供述均证实,自己名下的下线人员既可以自己放,也可以是组织其他人放,因此,鉴定意见中显示的犯罪嫌疑人罗绿平名下的下线人员并不一定均是受犯罪嫌疑人罗绿平组织、领导的人员。据此,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罗绿平情节严重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总的来说,本案中王某的下线人数不应当按照简单按照下线账户数量进行认定,应当对下线账户数量进行去重,并根据本案特有的奖励模式,以获得虚拟财产利益作为认定下线人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