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价值几千万元穿山甲鳞片,检察院量刑建议11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轻判6年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起亲办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该案件构成犯罪的争议不大,但是控辩双方对证据、量刑的争议却极大,因为鉴定意见将本案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为16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高于200万元就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笔者的当事人刘某来说,即使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其面临的刑期将是10年以上,而公诉机关对刘某的量刑建议为11年。经过笔者辩护,虽然遗憾未能打掉鉴定意见,但是仍然争取到了未遂情节,并通过积极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去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获得了“下档”的结果,最终,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算是基本完成了笔者的辩护任务。
(以上截图来源于判决书,已做隐私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王某为牟取经济利益,经黄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买卖穿山甲鳞片,王某系卖方,刘某系买方,刘某要求卖方将穿山甲鳞片从广西运至重庆进行交易。2023年5月26日,由被告人李某驾驶轿车,与被告人王某一起运送交易物品至重庆,后王某与刘某在重庆某地见面商讨交易事宜,由于重量未达到刘某的收购要求,王某与刘某口头约定准备好足够数量的穿山甲鳞片后再到重庆找地方进行交易,于是,王某、李某当日返回广西。2023年5月28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后,再次与李某驾车运送准备好的交易物品至重庆,当日21时许,王某、刘某在重庆某地进行分装准备交付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交易物品共计93.75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物品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Manis javanica。马来穿山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查获物品价值合计为16371135元。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争议焦点
1. 鉴定意见对涉案穿山甲鳞片鉴定的价值是否过高?其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客观?
2.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刘某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3. 本案是否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四、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
笔者的意见:
1. 形态分析和抽样鉴定的方法无法排除未进行分子生物学实验的检材不是穿山甲甲片(定性)、马来穿山甲甲片(种类)的合理怀疑。
2. 穿山甲甲片价值不应当按照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大多数人购买穿山甲是以食用其肉为目的,一般情况下鳞片都会做丢弃处理。若按照鉴定意见所认定的穿山甲甲片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主要部分以80%进行折算,那是不是表明穿山甲的肉反而不是其主要部分,仅能以20%进行折算呢?显然这样的逻辑并不正确。况且,按照《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是最高可以按照80%进行折算,而不是应当按照80%进行折算,这样顶格的折算方式也是不科学的、属于一刀切的认定方法。
3. “马来穿山甲甲片平均值360.51克/只”的数据与期刊上所列明的数据不一致。辩护人检索到一篇刊登在《野生动物》期刊上的一篇名为《用鳞片估计马来穿山甲个体数量》的文章,该文章得出的结论是每头马来穿山甲鳞片鲜重的平均值为612g、干重为571.1g,与“马来穿山甲甲片平均值360.51克/只”的数据相差巨大。
4. 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中马来穿山甲甲片的鉴定价值远低于本案。
序号 | 案例基本信息 | 查获重量 | 鉴定价值 | 查获重量与鉴定价值的比例 |
1 | 法院:磐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浙0727刑初188号裁判日期:2024年02月06日名称:薛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马来穿山甲鳞片174.11克 | 11143.04元 | 64元/克 |
2 | 法院:广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1223刑初80号裁判日期:2023年08月11日名称:谭某、廖某1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马来穿山甲鳞片3030克 | 169680元 | 56元/克 |
3 | 法院: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705刑初303号裁判日期:2021年08月09日名称:张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马来穿山甲鳞片3749.5克 | 46868.75元 | 12.5元/克 |
法院的评析:
五、关于犯罪未遂的问题
笔者的意见:
在上下线交易关系中,行为人主观上为各自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各自独立完成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上线人员的行为是独立于下线人员的行为。那么,下线人员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对上线人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事实上,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上家一般定贩卖、运输毒品罪,毒品下家一般仅定为贩卖毒品罪,而不会定为运输毒品罪。
落实到本案,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就是实质性的上下线交易关系,二人的沟通仅限于交易这一环节,而不是整个运输、收购、出售环节形成了意思联络,不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故刘某不应对王某与李某的非法运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又因为刘某的非法收购行为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院的评析:
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笔者的意见:
1. 从法律规定来看,刘某的行为不具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本案的穿山甲甲片已全部追回,考虑到刘某当庭表明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本案是可以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本案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若是认定本案为“情节特别严重”,则会造成量刑畸重。通过刘某的讯问笔录及当庭陈述可以知道,刘某是因为中药才了解到穿山甲甲片,后因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收购穿山甲甲片不触犯法律还能获取利益,才实施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的客观行为,且刘某系初犯,此前其从未有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事实上,直至交易时刘某都没准备交易的现金,其完全是把这个事情当作是一项合法的生意。虽然刘某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主观故意的认定,但是仍然可以根据其心态将其与职业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等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人员相区别开。同时,刘某的行为并非是直接造成穿山甲死亡的原因,也应当将该因素进行考虑。
法院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