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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平台日常运维人员,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八个月,经罪名辩护后获判三缓三

2025-05-1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导读:

今天笔者分享一件诈骗罪的亲办案例,当事人系诈骗集团的程序员,负责诈骗平台的运营维护工作。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公诉人认定当事人系从犯,但是其刑期仍在3年8个月,若是单纯就从量刑角度进行辩护,很难达到当事人缓刑的期望。故在笔者介入之后,发现本案的罪名认定是值得商榷的,就从罪名辩护入手,将诈骗罪的从犯辩为帮信罪,企图达到法院再次从轻适用缓刑的结果。最终,虽然法院未采纳罪名的辩护意见,让笔者觉得略显遗憾,但是法院仍然在最大幅度内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达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诈骗平台日常运维人员,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八个月,经罪名辩护后获判三缓三


给大家分享这一案例,仅是为了探讨罪名问题:在诈骗集团的技术公司负责诈骗平台的日常运维,是诈骗罪共犯,还是帮信罪?笔者将本案辩护词的内容精简后供大家交流:


一、基本案情

2015年,陈某、李某共谋利用不接入市场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共同出资,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以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管理,在某地设立办公场所,办公室下设财务部、运维部、客服部,陆续招募王某某等人负责转移平台资金、支付广告费用、核算发放工资、维护交易平台、处理客户投诉等。为开展业务,自2015年10月开始,陈某、李某陆续招募并组织张某等人分别设立公司并招募人员实施诈骗。

业务团队的业务员利用团队提供的“话术“,谎称公司系正规期货公司、有专业分析师指导,以低保证金高杠杆为诱饵获取客户信任,隐瞒资金并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的情况,诱使被害人下载其 APP 进入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公司提供的多个账户充值。过程中,业务人员采取冒充指导老师或者客户,在微信、朋友圈或者直播间发布虚假盈利截图、编造交易指导建议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

二、定罪分析

从各个角度来看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都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共犯,而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王某某主观明知属于“概括的明知”,其仅知晓虚假涉案平台涉及到违法行为而非明知涉案平台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对于电信诈骗行为参与程度和知情程度极低且其客观行为即平台维护未对整个诈骗行为的实现其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程序员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问题。就本案中王某某主观明知属于诈骗罪共犯的明知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

1. 王某某所供述的“公司诈骗”并非等同于其主观明知公司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其准确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公司骗了客户”。

针对王某某对涉案平台的主观明知问题,虽然王某某供述了“认为公司涉嫌诈骗”的内容,但是其逻辑为:因为这些客户投资的钱没有真正进入到正规的期货市场,而是进入公司的账户,所以公司构成诈骗。

这一逻辑本身来讲并不缜密的,客户入金未进入正规期货市场”并不能得出诈骗罪这唯一结论还可能以不具有经营期货业务的资质经营期货业务为由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2020年01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中印、袁彬非法经营案【案号:(2019)皖0111刑初849号】,对“在明知没有开展期货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业务”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客户入金未进入正规期货市场”的行为肯定是涉案平台骗了客户,不管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都会存在“骗”的情况,不能仅因为“以假平台充当真平台”之骗就认定构成诈骗罪,还必须结合“是否蓄意造成客户亏损,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2. 侦查机关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有意先入为主引导各被告人让其认为自己构成了诈骗罪并据此供述主观明知涉案平台实施的是诈骗犯罪

在案的言词证据中各被告人都有提到“明知公司是诈骗”,但实际上,侦查机关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有意先入为主引导各被告人让其认为自己构成了诈骗罪并据此供述主观明知涉案平台实施的是诈骗犯罪

3. 王某某等其他平台技术人员主观上仅知道涉案平台系违法的并不能通过平台维护工作获悉诈骗方法且未与周勇等人事先通谋故其主观明知属于“概括的明知”

王某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明知系“概括的明知”,其仅知晓虚假涉案平台涉及到违法行为,且其客观的工作内容与与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存在明显的分割,对本案犯罪集团的人员体系、组织架构、行为手段、操作流程、主要内容等内容均不了解。故只能以“客户入金未进入正规期货市场”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可能知道自己维护的平台可能被用于非法经营或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属于“概括的明知”

4. 王某某在本案中的“概括的明知”不符合电诈意见》。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诈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来看,关于诈骗罪共犯的明知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区分关键就在于是否是明确的明知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就是说,针对王某某“客户入金未进入正规期货市场可能是违法行为”这一“概括的明知”,是不符合《电诈意见》而符合《网络犯罪意见》,应当认定王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王某某并未与他人事前通谋仅单纯实施了平台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且未实际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实行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落实到本案,作为技术人员的王某某在涉案公司中仅仅提供平台维护,作为前端技术人员的王礼坤及作为后端技术人员的周智强、王某某均证实他们都是在黄瑞琳的要求之下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维护,与周勇本人之间的联系非常少,王某某进入公司时主要平台已经搭建完毕,其不可能就公司所谓的诈骗行为与周勇等人进行“通谋”。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与他人事前通谋,仅能证明单纯实施了平台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且未实际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进行考量,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对本案王某某的行为都是赞同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喻海松博士指出,“对于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实施犯罪,适用共同犯罪以帮助犯论处的,宜限于“通谋”的情形;对于主观上仅具有明知,且对于后续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未实际参与的,原则上宜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2. 最高人民法院的陈攀法官也认为,“对于行为人事前或事中未与被帮助对象进行通谋,仅单纯向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即使其在提供帮助时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性质,原则上也不宜以被帮助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 刘宪权教授认为,“按照帮助者和被帮助者双方意思联络的程度不同,大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片面共犯、‘心照不宣’的共犯和有通谋的共犯三类。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前两种类型均应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第三种类型则可能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被帮助者所实施犯罪的想象竞合。”

从刑事实务判例来看针对犯罪团伙内部中负责信息网络技术的人员只要符合主观明知为概括的明知客观行为并非异常再结合行为人的既往经历认知能力等因素就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共同犯罪

具体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的案件,为分析全国范围内各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对“犯罪团伙中负责信息网络技术的人员”的定罪,辩护人通过“A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全文模糊:系统维护”“全文模糊:技术支持”“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全文:诈骗罪”为关键词,筛选出4个与本案案情极其类似的判决书,其重点内容如下:

1)2019年01月25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李静等25人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7)粤0781刑初65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肖璐作为一名电脑、网络方面的技术人员,当看到万泰公司的其他技术人员负责编辑色情视频和图片,其应该知道万泰公司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继续为公司负责电脑、网络、服务器的配置及运营维护,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璐明知万泰公司开发涉案APP并把上述色情视频和图片放在APP中进行推广,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璐明知李某1等人利用上述APP骗取用户充值资金,故被告人肖璐不应以诈骗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台山市人民法院对万泰公司中负责电脑、网络、服务器的配置及运营维护的肖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论处此案经二审现已生效

2)2020年08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梁文祥、邓红彬、李钊洋等诈骗案【(2020)皖06刑终10号审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磊、梁文祥、邓红彬为实施网络诈骗共谋由张磊、梁文祥出资向被告人李钊洋购买虚假彩票网站,李钊洋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制作虚假彩票网站并提供技术支持,后由张磊、邓红彬利用电脑、手机,通过高概率中奖、包赔本金等方式实施诈骗……对李钊洋及其辩护人关于李钊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按照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李钊洋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但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该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正,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李钊洋的行为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李钊洋及其辩护人此节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为网络诈骗团伙制作虚假彩票网站并提供技术支持的李钊洋二审改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2018年07月2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何仲颖、姚嘉浩帮助信息网络活动案【(2018)粤1972刑初932号审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人王某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的实际经营者,其伙同赵某某、曹某等人(上述三人均另案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预谋在微信上运营“开鑫牧场”游戏非法获利。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均听从赵某某的管理。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某指令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技术人员负责“开鑫牧场”游戏程序的开发。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开发和维护该程序……经查,同案人王某、刘某等主要犯罪人员也均证实只是让何仲颖等技术人员开发、修改或维护游戏,未告知技术人员通过该游戏实施诈骗或传销等违法犯罪的情况。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补贴,也并未从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因此,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负责游戏开发的程序员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论处此案经二审现已生效

4)2021年07月30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超、黄晨航等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黔0113刑初1号审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底,钮晓彪与境外诈骗集团成员“King”、“吉利”合谋制作虚假股票交易平台。2020年3月,被告人李超、黄晨航进入钮晓彪与境外人员交流群进行对接。被告人赵航、焦萌、应腾腾、谷宛东、崔成成等人根据钮晓彪、李超、黄晨航安排具体实施开发JW科尔证券虚假股票交易平台项目,并按照分工进行项目维护……被告人赵航、焦萌、应腾腾、谷宛东、崔成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平台等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电信诈骗团伙内负责开发平台项目并进行项目维护的被告人赵航、焦萌、应腾腾、谷宛东、崔成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论处此案未经二审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4个判决书中有一审判决,也有二审将诈骗罪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并不能作为全国法院的唯一观点,但至少可以证实:针对犯罪团伙内部中负责信息网络技术的人员,只要符合主观明知为概括的明知、客观行为并非异常,再结合行为人的既往经历、认知能力等因素,就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共同犯罪。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方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若是认定王某某系诈骗罪共犯,那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后对王某某判处的刑期就是3年8个月,虽说公诉的量刑建议结果是已经充分考虑了王某某入职时间最短涉案金额最少参与程度最轻等因素也正确认定了王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最小地位最低的情形相对而言在本案中的刑期最少但是对一个单纯进行平台维护工作的程序员王某某来说38个月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对一个靠专业知识随便找一家公司专职工作都能够赚得比在涉案公司赚得多的王某某来说,3年8个月显然是罪行和刑罚不能相一致的。那么,若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王某某的量刑就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文系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是判决时量刑需要遵守的原则。从字面意思理解,罪责刑相适应要求行为人被科处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辩护人认为,对流水金额上千万获利金额上百万的两卡犯罪行为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获得死工资的王某某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王某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然能够实现刑法的教育作用和规范作用故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满足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都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共犯,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量刑分析

若是认定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则应当根据其从犯、坦白、全部退赃等情节,对其最大程度地减轻处罚,结合类案判决结果,对王某某判处最低限度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王某某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应当最大程度地对其减轻处罚,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项第三款之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某完全是受安排从事平台维护的程序员技术工作,此工作范畴完全可以类比于从事事务性的工作人员,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是可替代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同时,王某某相较于其他同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参与工作时间最短、涉及诈骗罪金额最小、领取劳动报酬相对较少,故认定其从犯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二)根据类案检索发现,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中的平台技术维护人员的处理绝大多数是判三缓三。

落实到本案,针对王某某在本案中的上述情节,辩护人通过“A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案由: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情节:从犯”为关键词,筛选出几个典型的类案判决整理为表格,供合议庭参考:

序号

文书内容

其中平台维护技术人员的量刑情况

1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9刑初3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起,被告人郑杰、周昌珅、吴颖毅等人先后利用“中辉国际”、“亚太跨境电商”、“德金国际”、“拓思跨境电商”等多个不同名称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采用招收下级代理商、诱骗客户在虚假交易平台投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诱骗客户进行买卖操作收取高额手续费、后台控制指数涨跌制造客户亏损等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吴锋受郑杰指使,负责德金某2、拓思平台的软件修改、维护等,被告人周华啦受郑杰指使担任德金某2客服,在德金某2、拓思平台负责联系下级代理商。通过发展及管理下级代理商的方式,郑杰共计骗取人民币1.2亿余某2(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周昌珅共计骗取1.1亿余某2,吴颖毅共计骗取4300万余元,吴锋、周华啦共计参与诈骗5400万余元。

被告人吴锋在本案中负责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的软件修改和维护等工作,工作期间参与的诈骗数额为5400,因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法院判处吴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此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

2020年11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刑终85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被告人卢永鹏出资成立柳州市鹏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改名为广西柳州鹏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相继招募技术人员黄武煊、李军、何至运、廖杨阳、康政及其他人员,其中黄武煊任技术部主管……鹏飞公司的技术人员黄武煊、李军、何至运、廖杨阳、康政意识到卢永鹏所代理的“美邦国际”期货交易平台系虚假的期货平台的情况下,帮助卢永鹏进行诈骗……经查,2018年5月至6月,在卢永鹏、李海昭、黄武煊、李军、何至运、廖杨阳、康政等人通过“美邦国际”网络交易平台,骗取广东省的陈某155760元、何某102880元、陈某21287890.96元、郑某51000元;湖北省的温某84258.87元、李某2350000元、石文红199500元、卢某44057.11元、黄某39585.86元;河北省的时某35001元、王某245000元、孙某39790元;山东省的田某1900000元、辛某189957.06元、官佳睿35000元;河南省的王某3299308.18元、姜某323000元;浙江省的杨某120000元、陈某399400元;江西省的张某10000元、陈某420000.01元;云南省的薛某214708元;四川省的陈某5153500元、卢波87400元;山西省的牛某148000元;江苏省的唐某128000元;贵州省的王某477835元;辽宁省的孙庆明800000元、秦某100000元;上海市的戴某167773.3元;陕西省的张栓文435000元;湖南省的周新文71000元;江苏省的周某150000元;甘肃省的王永涛481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田某281100元等。被害人遍布全国19个省市。

被告人黄武煊在本案中系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的技术人员,工作期间参与的诈骗数额为3900,因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法院判处黄武煊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3

2020年12月25日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刑初114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建国在湖南省常宁市××楼××室,非法架设“BCB新世界”虚拟投资平台,通过对购买来的客户信息添加好友后,以许诺赚钱为诱饵,先让客户赚钱,骗取客户信任后诱骗客户加大投资,再操控平台涨跌故意使客户亏损等手段骗取资金。其中,被告人陈瑶系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并在后台操控涨跌走势;被告人张高祥为技术员,2019年2月入职,主要负责公司网络维护、帮助老板取赃款及购买客户信息等……被告人张高祥诈骗2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高祥系根据被告人张建国的指示从事工作,未分得非法利益,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被告人张高祥在本案中负责网络维护、帮助老板取赃款及购买客户信息等工作,工作期间参与的诈骗数额为248,因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法院判处张高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案经二审维持已经生效

4

2020年11月05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刑初50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1月,同案人禹雄峰、禹荣聪(均已起诉)等人出资成立长沙万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由同案人禹雄峰担任总裁,同案人禹荣聪担任总经理,并于同年3月中旬开始营业。该公司设立后勤部及多个业务部,分工明确,重要人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诈骗犯罪集团……客户维护人员为被告人汤佩玲,网站技术维护为被告人廖友君,客服人员为被告人余功健等人……

被告人廖友君在本案中负责网站技术维护工作,工作期间参与的诈骗数额为3458688,因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法院判处廖友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案经二审维持已经生效

5

2020年01月14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刑初9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本案中,被告人谭思奇、李广旭与真瘦美公司和桃花街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办公场所工作,其二人明知公司虚构权威身份,实际上不存在所谓减肥导师、情感专家,仍根据公司的安排制作网页、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图片、案例和售后好评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客服微信和以高价购买没有实际效果的产品或服务,故应认定其二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予以帮助,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谭思奇在本案中负责制作网页等工作,工作期间参与的诈骗数额为1325962,因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法院判处谭思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案经二审维持已经生效

从上述类案检索表格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诈骗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网站技术维护人员基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在具备退赃、坦白等情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对其量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结合上述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及本案同案犯人数众多的情况,对其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比较恰当的。综上所述,望合议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王某某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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