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有多长?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
2025-05-17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李涛,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有多长?
导语: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个强制措施之一,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非独立的强制措施。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这个期限有多长有哪些计算情况为你整理,感谢你的阅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除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被害人最关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有多长,即立案侦查的期限有多长,何时审查起诉,审理的期限有多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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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二审 ;秘密拘捕;受到严格限制
1、立案侦查期限
凡是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的案件,必须首先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依法延长1个月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会批准延期审理。
对û有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û有规定具体的侦查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强制期限规定,如监视居住最长为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为12个月。拘留一般为3日,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在3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案情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加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7日时间,则拘留的最长时间分别为10日、14日和37日。
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
我们会对有些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进行羁押的,必须要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有些时候,羁押期限是可以重新计算的。那么大家知道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羁押
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有羁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规定。规定,不仅可以羁押被告人,也可以羁押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许放回告诉人。同时,历代封建法律都严格规定审限和羁押期限,秦规定,对羁押的囚犯久不审讯,"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论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或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在羁押期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