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羁押时间为多长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2025-04-17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李涛,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安机关羁押时间为多长
羁押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被拘留的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但是这种强制行为也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公安机关羁押时间为多长羁押期限是否抵缓刑时间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公安机关羁押时间为多长
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以及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我们可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羁押期限是否抵缓刑时间
1、羁押期限不抵缓刑时间
2、缓刑是考验期,不是刑期,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诉。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收监执行的,判决前先期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先期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三、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
1、根据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就是;公安机关羁押时间为多长;的全部内容,羁押期限有一般羁押、特殊羁押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三种情况,不同的情况要不同对待,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根据第13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五种方式,其中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等来进行审查,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链接:第13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其他方式。
羁押必要性公安审查的方式
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判断。有的地方将这种审查方式称为;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同时规定,规定,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我们认为,邀请上述人员参加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查的公信力,而且有助于他们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新增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正能量。
法条链接:第14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