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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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

2025-04-17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李涛,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敲诈勒索未遂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⒈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⒉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正文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敲诈勒索未遂刑事判决书范本

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决书××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建初字第256号原告××市××××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审判员:李××审判员:管××199×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万×××民再字第××号。

提醒您,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

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

提出改正。

一、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的几种情形

1、侦查卷宗缺少被告人曾被羁押过的法律文书,造成刑期计算错误。侦查卷文书材料是记录对被告人实施的相关强制措施的凭证,也是法院计算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的依据。如果缺少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会导致刑期计算的错误。

2、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错误将强制措施的填写日期当作宣布执行日期而予以认定,造成刑期计算错误

3、打印过程中把被告人的刑期时间输入错误,却没有校对出来,法院在折抵刑期时,不准确存在有偏差。

二、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原因

1、承办人员心不强。由于部分承办人员业务素质差或心不强,侦查人员不能全面有效地搜集犯罪嫌疑人曾被羁押的文书材料,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能准确核对被告人真正被宣布执行相关强制措施日期,对刑期的折抵不精确或不能很好掌握哪些应当折抵刑期,哪些不应折抵,对打印后的判决书不能认真仔细校对等,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2、领导重视不够。在案件诉讼环节中,部分庭长、负责人心不强,人权意识淡薄,只重视审查案件的定性、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对刑期起止时间计算的正确与否不重视,且无相关把关审核程序,造成出现错误,侵犯押犯的合法权益。

3、监督不到位。公、检、法相互监督,一般只注重案件正确与否的监督,在涉及刑期计算方面的监督常被忽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侦查卷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检察人员对判决书审查,不重视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是否正确。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起诉书中一些重要的期间信息是否准确,且常常照抄照搬,容易出错,没有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在刑事判决书刑期有错误,要解决并给自己带来好处可以找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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