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绍信吗 刑事自诉侵占罪的上诉状写法
2025-04-02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李涛,重庆重大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绍信吗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绍信吗
需要,介绍信就是指律师事务所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本条文规定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所需要的材料,其中律师执业证书自不必多言,但关于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许多律师并未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律师事务所证明
实务中,关于此文书的版本主要有《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部分律师认为上述三份函件其所表达的意思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一致,故在实际使用中亦不需作区分。
然而,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中统一规定了19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常用文书,其中文书八、文书九便是上文中的《介绍信》以及《函》。尽管在这两份文书中均有“会见”这一关键词,但在具体格式文书的最后注解中,已标明了文书的具体用途:《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函》则是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交”。可见,《介绍信》便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所列明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函》的用途有根本区别,至于《证明》可用于会见,更无法律依据。要知道,看守所电脑中均备存了司法部颁发的文件,只要一比照,发现不同后即可据此拒绝安排会见。
委托书
委托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意并委托律师提供辩护帮助的证明文书,实务中常见的有《刑事辩护委托书》《刑事授权委托书》等。
我们常说,一般情况下律师持“三证”即可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在实践中,“三证”中的《委托书》往往不是一份单一的文件。由于刑事诉讼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会提前签署委托,故委托律师的往往是他们的近亲属,此时则需在《委托书》后附上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副本,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同时,为证明该《委托书》系近亲属本人签署的,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所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情况下,《委托书》应附上委托人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通过关系证明材料证明委托人有为在押人员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则用于证明该委托系其本人行为。刑辩律师应有较高的证据意识,对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刑事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委托书》可能还会有一些比较“特色”的规定:如在第一次持近亲属授权会见后,第二次会见则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授权,以证明其同意聘请律师,否则不予安排会见;另有部分办案部门在律师备案以及预约阅卷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容易伪造,要求《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系近亲属,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需要提供律师本人身份证
不少律师反映在会见时被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查验或换取所区出入证明,其中部分律师因忘记带身份证而无法进行会见工作。笔者认为,看守所所区实际为公安与武警共同管理的地方,日常出入人员较多,故需要通过身份证对比律师证、工作证以验明身份或者将律师证押在值班室以换取通行电子卡,也是可以理解的行为;况且,此时身份证仅作为出入所区的证明,并非会见需提供的材料,律师亦不必以诉讼法关于“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与工作人员进行争执。退一万步说,一名专业的律师经常需四处奔走,进出各种部门,将身份证带在身上,也是让工作有序进行的保障。
罪名更改无法会见的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对涉案罪名进行变更的情况,律师在此时持原罪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前往会见,有可能遭遇“闭门羹”。由于罪名的改变往往发生在诉讼程序阶段变化、办案部门变换的时候,如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际,此时办案部门均会向看守所提交《换押证》,上面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涉嫌罪名等,看守所电脑系统中亦会备存此文件。故当律师提交的会见材料与看守所电脑系统中所载明的有差别时,看守所便会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笔者认为即便罪名变更,看守所亦不应仅在电脑中显示最新罪名,而应同时载明罪名变更的情况,以方便律师会见,但律师在知道罪名变更或存在变更的可能时,因及时与在押人员近亲属联系,签署新的授权,以保证会见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我国法制不健全、律师素质亦参差不齐,导致会见时的特殊状况层出不穷,在要求看守所等部门保障律师合法会见权的同时,我们律师亦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会见的相关材料,在会见前做好充足准备,避免各种本属于意料可及的状况。
刑事自诉侵占罪的上诉状写法
刑事自诉侵占罪的上诉状写法
上诉人X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X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以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这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的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获得减轻处罚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上诉人本无参与走私犯罪的故意,上诉人之所以参与到本案的走私活动中来,完全是受XXX和XXX的纠集、利诱、指使所致。这一事实,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有客观认定,原审法院的法庭调查亦已查证,足资认定上诉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起主要作用;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上诉人是受XXX的分工,XXX的指示下负责记帐、对帐,计算走私利润分成,与XXX、XXX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的。而且上诉人的行为都是在XXX监督下进行的,上诉人所做的一切,都要交由XXX最后核定,向XXX负责。
综上,上诉人在共同走私的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次要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XXXX明显属于量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什么是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上诉既可以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上诉状的书写需要列举大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获得法官的认可也是十分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最好委托在刑事法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代为书写。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